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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再生石资源的回收利用:小记者带你了解其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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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秘再生石资源的回收利用:小记者带你了解其中的奥秘

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是当今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地球上的自然石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消耗。然而,再生石资源提供了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替代方案,使得我们能够更加环保地利用和利益最大化。

什么是再生石资源?

再生石资源是指通过回收利用废弃或不再使用的石材制品,进行再加工和生产的新型石材资源。这些废弃或不再使用的石材制品可以包括建筑材料、装饰品、雕塑等。再生石资源的产业链包括采集、废品回收、再加工和销售等环节。

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的好处有哪些?

再生石资源的回收利用带来了许多显著的好处。首先,它可以减少石材资源的开采和消耗,从而减轻地质环境的破坏。其次,再生石资源的生产过程相对较为简单和节约能源,减少了环境污染。此外,再生石资源的价格相对较低,使得更多的消费者可以购买到环保的石材制品。

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和方法

再生石资源的回收利用涉及到多种技术和方法。废弃石材的回收可以通过人工拆卸、机械拆卸等方式进行。然后,再加工的过程包括石材的打磨、切割和修复等工艺。最后,再生石材制品可以通过重新设计和加工,制成各种应用于建筑、装饰和艺术品等领域的制品。

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的前景和挑战

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再生石资源将成为未来石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废弃石材的收集和回收技术的提升,以及市场的培育和消费者意识的提高。

小记者带你走进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

本次活动中,我们邀请了一组小记者走进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链,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探秘之旅。他们参观了再生石资源的生产车间,亲自体验了废弃石材的回收和再加工过程,并采访了专家和工人们,了解了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的工作原理和应用场景。通过这次活动,小记者们深刻地认识到再生石资源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感谢您阅读本篇文章

通过本文,希望您对再生石资源回收利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回收利用废弃石材,再生石资源能够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同时促进石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保护地球资源做出贡献!

二、再生资源资源回收利用指导意见?

建议把可以再生资源资源回收时也进行分类,把再生资源资源的回收价值进行分类

三、资源回收再生利用前景?

资源回收再生利用前景?

资源回收再生利用前景广阔,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钢铁企业,造纸行业等规模和产量都走在世界前列。但原材料的价格也在不断提高。为了降低成本,将废钢材,旧纸板等变废为宝,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件?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快捷、便民的回收服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五、资源回收利用创业项目?

废电池修复

这个创业项目目前是首推,因为非常具备发展前景。现在电动车已经取代摩托车成为人们日常最常见的小型代步工具,但是电动车的蓄电池经常会坏也是人们熟知的,每日都会产生大量的废旧电池。对于这些废旧电池,直接扔掉不仅仅是浪费,也是对环境的污染重大污染。蓄电池价格较高,根本上来说,一辆电动车最值钱的地方就是蓄电池了,人们都会选择维修,所以做蓄电池修复的市场需要很大,而且收益极高。一个创业者,如果在这个领域深耕,一定会赚得盆满钵满

六、环保有那些可回收利用资源?

什么是可回收材料 可回收材料就是可以再生循环利用且对环境无害的材料。 可回收材料范围: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杂志、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纸盒等,但是纸巾和卫生用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等等

七、注册资源回收利用公司流程及费用?

注册资源回收利用公司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资源回收利用公司的注册流程和一般公司的注册流程相同,需要先进行公司名称的注册、提交材料等步骤。

2. 公司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保资质,并通过相关的验收,获得资格证书。

3. 资源回收利用公司需要申请相关行业、质量、安全等认证,例如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4. 公司需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证,例如废物经营许可证、废物处置许可证等。

5. 公司需要购买相关的设备和器材,例如废物回收设备、分类设备等。

6. 公司需要进行相关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费用方面,注册资源回收利用公司的具体费用取决于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申请所需的资质和认证等方面也会影响费用。一般来说,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注册费、验收费、认证费、许可证费、设备费用、宣传费等。具体费用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

八、资源回收再利用资质怎么办理?

属于再生资源行业。关键在于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是前置审批。

一,持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申请人身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向属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申请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二,持特行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

九、随手关灯属于资源回收利用吗?

随手关灯不属于资源回收再利用,只能算是节约能源的一个良好习惯或者是节约能源的一种方法。节约用电要从点点滴滴做起。人走灯灭,不浪费电力资源,又能节省家庭电费的支出。资源回收是指将不用的东西收集贮存,或者废旧物资经过再加工后再重新利用。

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07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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