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颁布了《关于规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1. 定义:通知中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定义为“指在境内的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为跨境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集中运营服务,以实现跨境资金的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活动的行为”。
2. 资格要求:提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的机构,需要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3. 业务范围: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可以提供跨境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服务。但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
4. 外汇管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合规的外汇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外汇申报、备案等手续。
5. 监督管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同时,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也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总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业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新能源车销售运营模式?
新能源车销售的运营模式主要有直营模式、加盟模式和线上模式。
直营模式指车企直接发展自营店或者特许经营店,由其自己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
加盟模式指企业招商引资利用外部经销商来实现销售;
线上模式指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将车辆以及相关的促销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推广销售。
三、外汇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外 汇 局
2019年
四、新能源车审验规定?
与传统汽车一样,新能源汽车也需要年检,由于三电系统都具有老化的可能性,所以新能源汽车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在年检的时候检查这些问题,以便减少车辆自燃的可能性。目前的年检制度是6年内免检,只需要每隔两年领一次车辆年检标志就可以了。
五、新能源车年检规定?
规定和制度与燃油汽车是一样的,所有的检验指标和检验方法基本上都是参照燃油汽车制定的。从年检的流程上来看,由于新能源汽车的构造不同,因此纯电动汽车时不需要检验尾气的,但是混动车型的年检仍然是要检验尾气的。
六、新能源车超载规定?
电动车超载2人处罚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七、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管理规定?
1、车辆驶入充电位置,当车辆停稳,切断电动汽车动力电源和辅助电源,拉紧手刹, 人员离车后,方可进行充电作业。
2、充电前,驾驶员应检查充电接口是否正常完好,并对车辆进行充电前检查,对充电 设备与电动汽车连接和充电参数的设置进行确认。
3、充电启动后,确认充电正常,并定期巡视充电状态。发生安全事故,应快速按下红 色急停按钮,切断电源。
4、充电过程中,车辆严禁启动或移动,严禁带电插拔充电插头。充电结束后、行车前, 驾驶员应确认充电终止以及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物理分离。
5、严禁使用金属物体触碰充电枪接口、纯电动汽车充电口。
6、驾驶员应基本了解电动汽车的构造和充电设备的工作原理,了解动力蓄电池应用的 基础知识, 掌握充电操作规程、 充电设备检测、 故障判断和处理、 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7、驾驶员应按照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册进行定期保养与例行检查,保持其安全、 清洁、完好,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
8、充电场所每日应做好日常检查,当班管理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 为和不安全因素, 有权制止并向上级反映情况。
八、公交车运营车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交车辆运营管理,理顺经营秩序,提高线路及车辆运行质量,切实服务好城区居民出行,根据公交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各车司机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服从公司管理。
二、各车司机要按发车表发车,早上发车时间提前五分钟到站点,对表后发车,迟到3分钟以上扣款50元。
三、班次必须整点发车,整点进站(包括整点进入每个小站点),如果提前2分钟以上或晚3分钟以上进站的扣款20元。
四、同方向两个站点之间有两部车辆以上的为串车,串车有错方每次罚款10元。
五、严禁中途调头,中途甩客,否则发现一次取消当月服务奖,发现第二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六、运营中不开启或关闭监控设备的扣款50元。
七、驾驶中做本岗位不相符的行为每次扣款50元。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公交站牌、站点不按规定停车,中途乱停乱放的发现一次扣当班人员50元。
十、待岗驾驶员岗位,由调度员找人替补。
十一、驾驶员有事需请假(上午班的需前一天下午六点前报,下午班需提前至少四个小时,否则就按脱班),经过调度室批准后,由调度员找人替补。
十二、驾驶员拒绝生产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顶班加班,每次扣100元。
十三、依线运营,不能私自变更行车路线(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否则,一经查实扣款300元,第二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不服从调度人员指挥及时发车的每次扣款50元;有顶撞现象的待岗;
十五、在运营管理中,被处罚人对管理人员侮辱谩骂的待岗;人身攻击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构处理。
十六、如遇雨、雪、雾天气及特殊情况,运行时间及线路另行调整。
九、伤残转运车的运营规定?
根据卫健委通知规定伤残运送车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完成救治后需要回家的;二是转运去养老院、护理院、康复等进一步康复的; 三是去看病就医行动不便的;前提是这三类人群都不需要专业护送。
十、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