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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决定书对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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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押决定书对谁出具?

扣押决定书对物品所有人或持有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工具可以扣押,扣押时应当出具搜查证并制作搜查笔录,紧急情况下也可以扣押后再办理手续。

二、扣押决定书会留下案底吗?

不会留下案底的。

因为只有做了违法的事,受到治安处罚或行政拘留的当事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的。而一般经营中违规被扣留财物的行政处罚是不会留下案底的。

三、扣押决定书是退赃款吗?

不是。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已退交全部退赃的情况。扣押决定书就是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物品,作案工具等暂时扣押在某一单位,不允许个人私自处理。待解除扣押后,无关物品及时返还。 

退赃分为犯罪分子主动退赃和责令退赃两种。刑法关于主动退赃是从量刑上“可以减轻罪刑”来规定的,即表明该案的情节较轻、从轻处罚。情节不严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减轻处罚。主动退赃的,最多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四、环保查封扣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交付时间?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一般一周内交付

六、环保责令整改决定书几日送达?

环保系统对违法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如果违法单位拒不改正的,环保机关可以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法定期限为十五日。处罚前,环保机关应该给违法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然后由违法单位进行陈述和辩解。

七、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详解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是环境保护部门为了更好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它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惩罚的手段之一,也是促使企业加强环保管理,达到合法合规的重要举措。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环境违法企业的活动,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环保部门的权力和职责,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查封和扣押手段限制环境违法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特定设施设备等活动。

一般情况下,环保部门在进行查封扣押前会对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检查和调查,确认其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如果确有违法情况存在,环保部门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封扣押的范围可以涵盖违法企业的场地、设备、财产等,以确保其无法继续从事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的法律依据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确定了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环境违法企业的权限和职责,并规定了查封扣押的程序和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律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刑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律明确了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

以上法律依据为环保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环境违法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合法性,确保查封扣押的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的执行程序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的执行程序大致如下:

  1. 立案调查:环保部门在收到环境违法举报或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会进行立案调查,并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2. 通知当事人:环保部门会向涉事企业或个人发出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其查封扣押的原因、范围和期限。
  3. 查封扣押:环保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场地、设备、财产等进行查封和扣押,限制其活动。
  4. 立案处理:环保部门会对涉事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5. 解除查封扣押:环保部门会在违法企业采取了整改措施,并符合相应要求后,解除其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执行查封扣押办法时,应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相关当事人也有权对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决定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的影响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对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 促使企业加强环保管理:环保部门通过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活动,迫使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减少环境污染。
  • 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办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制度化的打击和惩罚,提高了违法成本,减少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 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查封扣押办法的执行可以有效遏制环境违法企业的活动,并减少环境污染的扩大和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查封扣押办法的执行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保护了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的出台和执行,旨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语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是环保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决定需要依法进行,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加强查封扣押办法的执行,可以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环境保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八、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用决定书还是裁定书?

用裁定书。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合同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丶扣押丶冻结财产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定,予以查封。

九、环保局有权扣押挖掘机吗?

没有权利,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十、违反了《环保法》的什么条款,才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