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环保垂直管理人员怎么安置?
根据环保部的要求,2015年之前的环保垂直管理人员的安置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
1. 内部调整:可以在单位内部进行岗位调整或者转岗,将环保垂直管理人员安排到其他相关部门或岗位。
2. 外部调动:如果单位内部无法合适地安置环保垂直管理人员,可以考虑将其调动到其他单位或组织,比如其他环保部门、研究机构等。
3. 继续从事环保工作:如果环保垂直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继续在环保领域从事相关的工作,比如加入环保咨询公司、环境科研机构等。
4. 培训再就业:对于一些环保垂直管理人员,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和再就业指导,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具体的安置方式和步骤,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政策,与人事部门或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找到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二、2015环保行业分析
2015环保行业分析
背景
环保行业是深受关注的重要行业之一。随着大气污染、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对环境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2015年是环保行业发展的关键一年,让我们来对该行业进行一番分析。
市场规模
根据2015年的数据统计,环保行业在中国的市场规模达到了xx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显示出环保行业的潜力和重要性。
政策环境
2015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加大了环境保护投资力度,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创新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环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行业趋势
在2015年,环保行业出现了一些明显的趋势。
- 绿色技术的快速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绿色技术在环保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使得能源的清洁化成为可能。
- 企业环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开始积极采取环保措施,例如减少能源消耗、优化生产工艺等。
- 洁净燃煤技术的推广:大气污染是环保领域的一大难题,洁净燃煤技术的推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2015年,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洁净燃煤技术的支持力度,推动了该技术的应用。
- 环境监测技术的提升:环境监测是环保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环境监测技术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监测手段更加精确、全面。
机遇与挑战
环保行业面临着机遇与挑战。
机遇在于:
- 市场需求增长: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市场对环保行业的需求不断增长。
- 政府政策扶持:中国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 技术进步:绿色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广,为环保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 公众环保意识提升:公众对环保的认知和意识提高,对环保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在增长。
挑战在于:
- 技术创新压力:环保行业需要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的变化。
- 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行业的发展,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需要具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 资金压力:一些环保项目需要大量的投入,资金压力成为一些企业面临的挑战。
- 法律法规限制:环保行业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展望
展望未来,环保行业的前景仍然广阔。
随着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环保行业将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同时,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增加也将推动行业的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发展,环保行业将迎来更多的机遇。
总之,2015年是环保行业发展的关键一年。在政府的支持下,环保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未来,环保行业将继续发展壮大,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2015环保标准是多少
2015环保标准是多少
2015环保标准意味着当时为中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要求。在近些年,中国对环境保护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旨在改善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污染等问题。因此,了解2015年的环保标准对于理解中国环保政策的发展和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环保标准,其中包括大气、水和土壤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和城市居民,在生产和生活中做出环保方面的努力。这些标准的实施旨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2015年的环保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对工业企业和车辆排放的限制要求,如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 水质监测标准:规定了水体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以确保水质安全,保护水资源。
- 土壤污染治理标准:针对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安全限量,确保土壤质量不受污染影响。
-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包括森林覆盖率、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促进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2015年的环保标准是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不断完善和提高的产物,是中国政府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绿色发展而努力制定的重要法规。这些标准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共同致力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保问题日益受到关注。2015年的环保标准标志着中国对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重视,加大了环保法规的实施力度,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绿色经济的形成。
通过不断更新和完善环保标准,中国政府希望能够倡导更加绿色、健康、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因此,了解2015年的环保标准对于关注环保、推动绿色发展的人士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四、2015新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2015年史上最严环保法?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按日连续处罚、造假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等创新性条款,让饱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公众有了新的期待。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要让一部好的法律有好的实施,还需要更多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文件作依托。环境保护部最近出台《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等4项配套文件,让法律规定的罚则不再是空中楼阁,意味着今后企业的违法成本将会非常高。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再次表明了我国坚决向污染宣战的决心。
六、2015年新环保法与旧环保法的区别?
2015年新环保法,相对旧环保法而言,提出了要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理念,强化了经济、教育、技术等手段,监管模式更多元化、处罚方式更趋强硬。
一、从经济优先到生态文明建设
旧环保法
经济优先,环境保护要促进经济发展。
新环保法
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执法理念有创新,有突破。
二、强化技术手段
旧环保法
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带过。旧环保法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新环保法
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新环保法增加了多个条款,细化了具体的做法。比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比如中共党中央进行的基础研究,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环境信息建设等等。
三、监管模式从点到面的转变
旧环保法
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但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比如,农村的面源污染。对建设项目是没有做环境评价的。
新环保法
新增了一些流域、区域式的监管方法。针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养殖,它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和农村农药化肥施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针对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新环保法专门做出了规定,强调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另外,新环保法不仅引入了许可管理制度,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还明确规划必须进行环境评价,对规划没有做环评的也不得进行评估。
四、增加了查封、扣押等监管手段
旧环保法
没有查封扣押权,执法常陷入尴尬境地。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对拒不治污的企业还有行政代执行权,这些措施都是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还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比如你是个超标排污企业,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你土地,你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你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你想融资不给你。还有诸如,断水、断电等,这些措施都是非常强的,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五、增加公众参与度
旧环保法
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
新环保法
改为七章,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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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处罚力度
旧环保法
旧环保法中大多数处罚额度都在5万元以下,并且,如果违法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责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很多条款是非常严厉的,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投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的形式。
对地方政府来说,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特别是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可以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你对人民不负责,人民可以让你不负责。
新环保法引入了“按日计罚”,即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罚款上不封顶,允许各地方针对本地情况设定违法的数额,要求整改你不改正的,从下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2015凯美瑞环保标准
在今天的汽车市场上,环保标准成为了购车者关注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在2015年,环保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作为一款备受瞩目的车型,2015凯美瑞凭借卓越的环保性能和先进的技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领先的环保技术
2015凯美瑞采用了一系列先进的环保技术,帮助车主减少碳排放和保护环境。首先,它采用了智能混合动力系统,将传统内燃机与电动机相结合,有效提高燃油利用率,降低尾气排放。此外,凯美瑞还配备了多项节能减排技术,包括智能启停系统、先进的燃油喷射技术以及高效的动力传输系统。
同时,2015凯美瑞还采用了环保材料和制造工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车身结构采用高强度轻量化材料,大幅降低车辆整体重量,减少能源消耗。内饰材料也使用了环保可再生材料,确保车内空气的健康和舒适。
符合环保标准
根据2015年的环保标准,汽车行业对排放限值和环保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款环保型车型,2015凯美瑞严格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了国家环保部门的认证。它的排放测试结果表明,其尾气排放远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达到了绿色环保的最高标准。
凯美瑞还积极参与了国家环保活动和倡议,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品牌不仅自身致力于研发环保型车型,还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传递环保意识,号召大家共同呵护地球家园。
用户体验与环保共赢
除了环保性能出色之外,2015凯美瑞还注重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车辆采用先进的智能科技,提供全方位的驾驶辅助和舒适性配置。搭载的智能导航系统和车载娱乐设备使驾驶更加便捷和愉悦。此外,凯美瑞的车内空间宽敞舒适,前后排座椅采用人体工学设计,为乘客带来优越的舒适感。
在2015凯美瑞的设计中,环保与用户体验实现了良性循环。环保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燃油经济性和减排效果,还为用户带来更加便利和舒适的驾驶体验,让环保成为一种享受。
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汽车行业也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加大环保型车型的研发和推广力度。2015凯美瑞作为环保标准的杰出代表,将引领行业的发展趋势。
未来,我们可以预见到,环保型车型将会成为汽车市场的主流。更多的消费者将选择绿色环保的车辆,为保护地球环境做出贡献。同时,汽车制造商也将加大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环保性能,满足消费者对环保的追求。
在这个变革的时代,环保标准是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2015凯美瑞以其卓越的环保性能和出色的用户体验赢得了市场的认可,为未来绿色出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八、2015 北京环保标准
2015年,北京市颁布了一项新的环保标准,旨在改善首都的空气质量和环境状况。这项严格的标准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
背景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的空气质量逐渐恶化,环境污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13年,北京市政府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积极推动各项环保措施的实施。在这种背景下,2015年的新环保标准应运而生。
影响
新的环保标准对北京市内的企业和居民都带来了挑战和机遇。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改造以符合更严格的环保要求,而居民则更加关注空气质量和环境保护的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符合2015 北京环保标准需要进行设备更新、排放控制等方面的改进。许多企业为了达到这一标准,不得不进行重大投资,这也带动了清洁技术和绿色产业的发展。
而对于居民来说,新的环保标准意味着更清洁的空气和更健康的生活环境。人们开始更加重视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公共环保活动,推动城市环境的改善。
挑战
然而,实施新的环保标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部分企业因无法达到标准而面临关停整治的风险,这给就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另一方面,新标准的执行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的支持,而这些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新标准的推行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政府、企业、居民以及专业机构都需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环保标准的实施和执行。
展望
尽管实施新的环保标准会带来一些困难和阻力,但从长远来看,这将为北京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相信北京市未来的空气质量和环境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总的来说,2015 北京环保标准的实施不仅是对环境质量的保障,更是对未来世代的一种责任和担当。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北京能够建设成为更加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九、节能环保 出口 2015
近年来,全球关注节能环保的意识不断提高。2015年,作为出口大国的我们更加重视在环保方面的努力。本文将介绍我国2015年在节能环保方面所取得的重要成就。
节能减排成果
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中国在2015年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减少能源消耗和降低碳排放。
- 能源结构调整:我国在2015年进一步推进非化石能源开发和利用,降低对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依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 工业节能:我国加大工业节能力度,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大量降低能源消耗。
- 建筑节能:我国加强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 交通运输节能:我国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减少道路拥堵和尾气排放。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中国在2015年的能源消耗总量和碳排放总量相比前几年有了显著的下降。这对于全球的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环境保护成绩
除了节能减排方面的成果,中国在2015年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绩。
- 水环境保护:我国加大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力度,加强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重点治理了一些重要河流和湖泊的污染问题。
- 大气污染治理:我国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除尘等技术设施的建设,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 生态保护:我国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了大量珍稀濒危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
这些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对于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出口环保科技
作为出口大国,中国在2015年也在环保科技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和进展。
首先,在清洁能源领域,我国的太阳能发电技术和风能发电技术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些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不仅可以满足国内的能源需求,还可以通过出口向其他国家提供清洁能源解决方案。
其次,在环保装备制造方面,我国的环保设备生产水平大幅提升。例如,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我国发展了高效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备,这些设备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此外,在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回收领域,中国的环保科技也实现了重要突破。通过创新技术和工艺,我国能够将废弃物转化为资源,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以上这些环保科技的发展和成果,为中国的环保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优质的环保产品和解决方案。
总结
2015年,中国在节能环保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我国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出口环保科技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然而,我们也要正视仍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和投入,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将会在节能环保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全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十、2015新环保法中生态红线是指?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继耕地红线后又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主要是指在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料利用等方面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和管理限值,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