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方针和质量方针
质量方针是企业对质量的宗旨、方向或政策的综合性描述,它体现了企业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意志,反映了企业经营的目的和质量文化,也反映了企业对质量的承诺。
质量方针基本上应包括企业的组织目标、顾客的期望和需求,也是组织质量行为的准则。同时,质量方针还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对如产品设计质量、和供应厂商关系、质量活动的要求、售后服务、制造质量、经济效益等提出要求,以及持续改进、质量检验的要求、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
质量方针的管理主要有:
定期评审质量方针的适应性,一般一年一次,可以在管理评审中进行。
每年要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和设定。目标分解后要符合SMART原则。
质量目标的定期评审,可以一个月一次。
并基于质量目标推动持续改进。
二、简述公司管理方针。?
大体上公司的管理方针都是一样的,只是细节方面会有所不同,既然是简述,不妨毛遂自荐答一答。
第一,以人为本,这是每个公司都具有的管理方针,只有人员充足,人气旺盛,人员凝心聚力才能把公司做大做强,所以,管理住人是最主要的。
第二,安全第一,无论是什么样的公司,抓好安全也就抓住了企业的命脉,只要安全无事故,这个企业公司就可以长远发展。
第三,岗前培训,熟悉环境,熟悉设备,熟悉程度,这是每个公司必须的章程,所以,这也是公司最起码的方针。
谢谢!
三、车间管理方针?
车间管理的9大任务
1、健全车间生产组织,合理组织生产。
车间的中心任务是生产,围绕生产提高车间管理水平是车间管理的基本方向。为此,车间应在厂部生产指挥系统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的、强有力的生产组织机构。根据厂部下达的计划任务,为车间各工段安排生产和工作任务,组织均衡生产,使人、财、物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转,取得最优的经济效益。
2、完善车间管理制度。
车间在贯彻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按照经济责任制的原则,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车间内部职能组、工段、班组等各项组织和车间主任、职能组长、工段长、班组长、技术人员、工人等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工作有标准,检验有依据,强化车间管理。
3、加强劳动组织。
劳动力是生产力三要素中最关键的因素,人的行为影响着目标的完成。车间在组织生产时,要努力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研究科学的劳动组织和操作方法,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实行按劳取酬的工资奖励办法,不断提高工人的技术和文化水平,使工人能够心情舒畅地、操作熟练地去工作,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4、加强工艺纪律。
车间生产过程,既是产品形成的过程,也是各种资源的消耗过程。车间要生产出高质量、低消耗的产品,就要加强工艺纪律,严格技术管理,健全消耗、质量管理制度,在保证生产任务的同时,力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把投入到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要素以最优化的方式、最合理、最有效地组织起来,从而取得最高的经济效益。
5、大搞技术革新,促进技术进步。
车间要保证高效率地、高质量地全面完成企业下达给车间的生产任务,就要有计划地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改造,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老设备,合理有效地计划、组织和控制车间的生产技术经济活动,使车间所生产的产品和采用的工艺方法、机器设备在技术上是先进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从技术上保证车间提高生产效率,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6、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机器设备是车间生产的主要手段。车间要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就要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建立科学的设备使用、维护制度,监督设备使用状况,定期组织设备的中修和小修,不断加强设备和工具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保护工人身体健康,实现高产、稳产、优质、低耗和安全生产。
7、加强核算工作。
车间是企业内部的一级核算单位。车间核算由技术核算、统计核算和经济核算三个部分组成。一个企业能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车间的生产经营效益,而生产经营效益只有通过核算才能有效地反映、控制和监督。加强车间核算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对车间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使车间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8、建立车间指标体系。
根据车间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建立起一组能充分反映目的、衡量方案优劣的评价指标体系,然后,确定这些目标的要求值和目标的性能特点。
9、车间利润评价。
车间管理系统的分析和评价,是以价值为标准来评定的,即以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投入产出之比来评价的。车间对管理系统的评价主要是从利润这一角度来评价,即对收益和费用进行综合考虑。评价以模型为基础,通过数学分析,以利润的大小来衡量。
四、应急管理方针?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是应急管理的指导方针。
1、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其实居安思危就是要我们在变化不定的时代里保持一份清醒,我们不知道明天会面临什么,所以要做好当下,以迎接明天的到来,尤其是我们做了很多计划,总是因为某些变化导致计划不能实施,没有办法去预计,所以我们就需要提前考虑如果计划不能实施时我们应该怎么做。所以为了以不变而应万变,很多东西或事都要多做考虑或提前做好应变措施,不然到时候真的发生变化时才不会手忙脚乱。
2、平静的海面,可能正孕育着最骇人的风浪。如果不能未雨绸缪,那在前方等待的只有毁灭。唐玄宗在执政前期,励精图治任用贤臣,终有大唐王朝的巅峰——开元盛世。然后,他满足已有的成绩,停下进取的步伐,沉迷声色耽于享乐。结果他最信任的边臣兴兵反叛,安史之乱成为大唐王朝由盛到衰的转折点。在他丢掉忧患之心的那一刻,危机便已蠢蠢欲动。
3、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从我做起;人人应学习一些专业安全文化;从欣赏安全漫画中学习安全知识;从欣赏安全警句建立正确安全理念;从娱乐中确立正确的安全观;做安全文化测试题,观看安全动漫、安全沙画、安全小品、安全相声或收听安全歌曲等有针对性地阅读一些专门的安全知识读本等。
五、公司管理方针?
内容简介
经营方针则是经营理念的细化,一般会在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提出具体的能够落实经营理念的指导方针,包括销售、客户服务、产品开发、产品采购、产品制造、质量管理等。
管理基础
国际化运作
制订计划时,将经营者要建立的经营方针适切地溶入企业形象中,在公司内明示予全体员工知晓,以推动整个企业活动。使企业高效率的运营,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全部总合
经营分析可以说是实施计划和控制结果的实际业绩分析。经营方针明确地手册化后,这类分析的结果即出自于事实的评断,对一欲经营成功的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经营方针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是经营计划,实施活动是实施活动,经营分析是经营分析,每个部分分别独立,清清楚楚,这几个项目巧妙地结合运用。如此一来,企业的各项活动即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就一个成功的企业。
经营方针
基本经营方针
经营方针是企业最基本的思考方向文化,涵盖了基本文化、行业政策、人事政策等基本政策。历经漫长时间亦不改变的事业政策加以明示出来即基本经营方针。
年度经营方针
年度经营方针必须是非常具体而且容易了解的,举例而言,下面的几个方针均是相当具体化的。
六、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生产目标: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七、项目管理方针?
坚持法人管项目、系统化管理、持续改进、相关方满意的项目管理方针。
内涵解释:
——坚持法人管项目:统一项目基础管理模式,强化企业的项目管理策划及
资源集中调控,规范企业层面对项目的服务、监督行为,确定企业、项目部两个
层次的责任及相互关系,促进项目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坚持系统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基本流程和方法,以项目管理责任
目标为中心,确定企业和项目部工作职责,提高企业行政效率,促进项目部执行
效率。
——坚持持续改进:总结、提炼成功经验,改进项目管理制度,优化项目管
理体系,建全项目管理考核,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坚持相关方满意:以技术先进、成本节约、安全文明、过程环保等手段
八、HSF管理方针?
以下是我的回答,HSF管理方针是指对HSF(危害物质过程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管理方法的明确规定。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遵守法律法规:HSF管理方针首先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包括环保、安全、健康等方面的规定。关注员工健康:HSF管理方针要关注员工的健康,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员工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节约资源能源:HSF管理方针要积极推行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工艺,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持续改进:HSF管理方针要持续改进HSF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HSF管理的效果和水平。加强培训宣传:HSF管理方针要加强培训宣传,提高员工的HSF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员工积极参与HSF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度:HSF管理方针要落实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义务,确保HSF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总之,HSF管理方针是指导HSF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它明确了HSF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为企业的HSF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方向。
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07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