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人类管理资源的措施?
1.全面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仅通过人才的获取、人才培养、人才的和人才的评价来体现其工作的效用。人才的竞争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将直接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生积极的提升作用。
2.人力资源管理功能的系统整合:人力资源管理功能之间的相互联系是不同的。有效实现功能之间的相互联系,将大大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
3.提高企业文化的适应性:随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企业文化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市场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地域文化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企业文化具有较高的适应性。
二、加强草原资源管理的措施?
保护草地生态系统的措施
1.加强草地资源管理。我们可以根据一定区域内草地可以持续提供的牧草数量来确定放养的牲畜数量,实现草畜平衡的局面。农业部需要加强草地资源管理和相关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宣传,增强农牧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强调控制放牧规模与频率,从而逐步解决草地过牧问题。同时我们可以实行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来达到合理有效地利用草地的目的,也可以保证牧草的正常生长繁殖。如在牧草生长的季节实行休牧,在生态环境恶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等。
2.加大处罚力度。如今草地上滥采滥挖药材和植物的现象较为严重,但是处罚力度不大,很难实现威慑作用。现行的相关法律只是规定对不法分子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认为可以呼吁相关部门完善草地法,把书面化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增加违法成本,加大对不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与打击力度;同时应该提高草地管理相关部门的地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赋予他们强制执行的权利,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思想;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只有让更多人了解到滥采滥挖的危害性,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3.防治毒虫毒草。我们可以划分区域,呼吁广大农牧民共同治理毒虫毒草,可以设置一些带有竞争意味的比赛以及奖励来激发大家的活动热情。我们需要清晰认识到除虫除害的重要性,加速对除虫、除草相关药物的研发,加大对这一项工作的投资力度,保护毒虫毒草的天敌并不断主动发现新的防治措施,以此减轻毒虫毒草对草地生态系统的危害。其实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让农牧民在放牧过程中注意保护牧草,只有牧草的数量可观,质量良好才能抵御毒虫毒草的侵害,进而推动保护草地生态系统的进程。
4.加强宣传教育。草地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会影响畜牧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失,还会破坏草地生态环境的平衡。所以在相关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的时候可以积极加强对广大农牧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告诉他们治理草地环境的重要性,加强他们对于保护草地生态环境的意识,他们需要了解到草地生态环境的状况将直接影响到畜牧业的发展。同时相关工作人员也要及时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放牧的做法给予惩治,只有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才能让部分人意识到破坏草地环境的严重后果,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落实草地环境保护工作。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07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五、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措施是什么?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保护等级:根据野生药材资源的濒危程度,将其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药材物种。一级保护药材物种是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二级保护药材物种是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三级保护药材物种是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
2. 设立保护区:为了保护野生药材资源,我国在资源分布的重要区域设立自然保护区,对濒危珍稀药材进行重点保护。
3. 依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野生药材资源的采猎、经营、利用等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4. 采猎管理:对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实行禁止采猎;对二级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猎、收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采猎者需持有采药证和相应的采伐证或狩猎证。
5. 人工培育和替代品研究:鼓励开展野生药材的人工种养技术研究,推广野生变家种(养)和人工培育中药材的方式,以期用其替代野生药材。
6. 加强科研和人才培养:加大对野生药材资源的研究力度,提高对野生药材资源的利用效率,推进中药现代化。同时,培养一批熟悉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专业人才。
7. 提高中药材生产规范:鼓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提高中药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同时保证中药材的质量稳定和不断提高。
通过以上措施,我国致力于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同时满足人民群众对药用需求。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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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范管理有以下几个原因:1. 环保意义:规范的管理可以确保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
2. 提高效率:规范的管理可以优化再生资源回收的流程和操作,提高回收站点的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再生资源的需求。
3. 保证质量:规范的管理可以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的质量和安全,避免低质量或有害物质的再利用,保护消费者和环境的权益。
应包括以下方面:1. 设施建设:规范的管理需要考虑站点的布局、设备的配置,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确保操作和流程的顺畅进行。
2. 人员管理:规范的管理需要确保站点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并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操作技能和意识水平,确保再生资源的正确分类和处理。
3. 监测和检测:规范的管理需要建立监测和检测机制,对再生资源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确保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4. 信息公开:规范的管理需要建立信息公开的机制,向公众提供透明的信息,包括站点的运行情况、回收资源的利用情况等,增加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信任和参与度。
总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七、200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八、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人力资源管理分八大模块或者六大模块:1、人力资源规划;2、招聘与配置;3、培训与开发;4、绩效管理;5、薪酬福利管理;6、劳动关系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通常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职务分析与设计。
(2)人力资源规划。
(3)员工招聘与选拔。
(4)绩效考评
(5)薪酬管理。
(6)员工激励。
(7)培训与开发。
(8)职业生涯规划。
(9)人力资源会计。
(10)劳动关系管理。
九、保护资源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和做法:
1. 节约用水:关闭水龙头,修复漏水,合理利用雨水等。
2. 节约能源:关闭灯光和电器设备,选择能源效率高的产品,优化建筑设计等。
3. 减少废物和回收利用: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分类收集垃圾,回收废纸、塑料、金属等。
4. 推广可再生能源: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来替代传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5. 植树造林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参与植树活动,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
6. 减少车辆使用和鼓励公共交通: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等,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7. 支持环保组织和宣传教育:参与环保活动,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8. 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倡导:关注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倡议。
十、保护家乡资源措施?
保护资源无论是家乡的还是集体的和国家的都应最大限度的去保护。因为资源是有限的,由于在利益的驱使下,人类到处乱砍乱伐,随意的挖掘大自然的资源,导致自然灾害频发。
特别是自己作为家乡人更应该合理,有效的利用资源来为人类提供更好,更舒适的服务。其实保护资源就是保护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