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秸秆回收利用方法有哪些?
因作物成熟过程中植株体内的养分向种子或果实集中,所以秸秆中剩余的可消化营养成分很少,大部分为不可消化或难消化的成分,如纤维素、木质素等。奶牛可以少量利用秸秆。为了提高秸秆的消化利用率、适口性和采食量,秸秆饲用前常进行处理。一般的处理方式有:
①切短、粉碎、浸泡、蒸煮等物理方法,以改变秸秆的物理性状,提高奶牛对秸秆的利用率和采食量;
②氨化、碱化等化学方法,碱化用氢氧化钠和石灰水等浸泡,氨化用液氨、氨水、尿素、碳氨等处理,以软化秸秆,提高适口性和消化率;
③微贮等生物的方法,用微生物来分解秸秆中的纤维素和木质素,以提高秸秆的营养价值。
二、秸秆回收利用成功案例?
赣州市章贡区
大力发展饲料产业助力秸秆利用提质增效 近年来,赣州市章贡区积极引进秸秆饲料化加工企业,构建全区秸秆有偿收购机制,为企业积极争取惠农金融政策,推进全区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为带动秸秆回收利用,章贡区引进大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一批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主体,全力帮助企业开展饲料化利用项目建设。
为推动产业做大做强,章贡区依托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搭建的“江西秸秆信息平台”,统筹推进秸秆还田、离田产业发展和收储运体系建设,实行“企业+乡镇收储中心+村级收储点+农户”的阶梯收储运营管理模式,组织利用主体与农户签订秸秆订单合同开展秸秆回收,并给予相关补助及惠农信贷通等政策扶持。
三、番茄秸秆的回收利用?
番茄在收获完成之后,秸秆也可以进行回收利用,将粉碎后的番茄秸秆放入土壤中,也起到提供肥料的作用,现有番茄秸秆粉碎设备粉碎效果不理想,不能充分对番茄秸秆进行彻底粉碎,容易出现较大碎物,不利于秸秆在土壤中腐烂回填,实用性低。
四、秸秆回收利用项目?
1.用作饲料
秸秆回收后,可以用于饲料加工。将秸秆粉碎、发酵后,可以制成各种畜类的饲料,用于农村的家畜养殖业中。
2.秸秆沼气
秸秆沼气可以进行沼气池的建设和沼气的使用,同时可以利用秸秆进行农村的烧煤和液化气,并通过沼渣还田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五、秸秆回收利用哪个部门补贴?
答:农业农村局。秸秆综合利用是一项惠民政策,本项目的实施可以帮助农民清理农田秸秆,也有利于护林防火。项目主体单位必须清理秸秆1000亩才能有补助。不过项目前期资金得自己垫付,项目主体还必须要有资责。这一项目如果能够长期做下去比,它将利国利民。
六、想做秸秆回收利用办什么手续?
如个人从事秸秆回收经营活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伤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提交本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工商机关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工商机关会准予申请人登记,发放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后,10日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七、2020年山东秸秆回收利用补贴?
每户农村人可以领取五项补贴,1.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对于不燃烧秸秆的农民给予每亩25至40元的补贴。
2.两免一补教育补贴。
家里孩子由于经济原因停止学业的每户补助625元。
3农机购置补贴。
农民在指定的农业机构购买农机可以正常清算采购机的百分之20到30.4农村低保补贴。
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和严重残疾人可以领取4360元。
5重金属治理补贴。
八、再生资源资源回收利用指导意见?
建议把可以再生资源资源回收时也进行分类,把再生资源资源的回收价值进行分类
九、资源回收再生利用前景?
资源回收再生利用前景?
资源回收再生利用前景广阔,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钢铁企业,造纸行业等规模和产量都走在世界前列。但原材料的价格也在不断提高。为了降低成本,将废钢材,旧纸板等变废为宝,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件?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快捷、便民的回收服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