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答:该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征收,对水资源费的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聚回楼典故?
“茶飘香,酒罢去,聚朋友,再回楼”出自《正阳门下》电视剧,这四句分别是四个珐琅彩小碗的名字,分别在德胜门、崇文门、东直门、朝阳门四家税官的手里,后来老人们没了,就把珐琅小碗传给了后人,后来他们哥四个成为了朋友,拜了兄弟。
朝阳门的兄弟提议把这四个小碗的名字,分别作为他们的绰号:德胜门的兄弟为茶飘香,崇阳门的兄弟为聚朋友,东直门的兄弟为酒罢去,朝阳门为再回楼。
再后来他们中的小碗有三家被王爷枪走,这个王爷就是破烂候的父亲,另外一个小碗聚朋友在关大爷手里。
四、200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政策解析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制度的背景
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再生资源回收成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公安部决定推行再生资源回收公安部备案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的意义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合法性和规范化发展。备案制度可以确保企业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增强了监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能力,有效遏制了非法倒卖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再生资源回收公安部备案的要求
公安部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备案申请时提交详细的企业资质、管理体系和技术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需要通过公安部的严格审核才能获得备案资格,以确保其合规运营。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的流程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首先需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然后,公安机关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资质和设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备案公告将在公安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的运行机制
备案制度的运行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公安机关要与环保、工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打击非法再生资源回收行为,并对备案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制度的影响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制度的实施将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由无序竞争向规范有序的方向转变。有备案资质的企业将受到社会信任,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而那些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则可能被淘汰出市场。
总体来说,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制度的实施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做出更大贡献。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了解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制度,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化和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六、江苏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解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江苏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
江苏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是指江苏省政府发布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与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规范和管理,江苏省旨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的内容
江苏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再生资源回收范围:明确了哪些物品属于再生资源,并规定了回收范围。
- 回收主体和责任:明确了谁应该负责再生资源的回收,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回收渠道和方式:规定了再生资源的回收渠道和回收方式,包括回收站点的设置和回收设施的建设。
- 回收标准和流程:制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回收的再生资源符合安全、环保和经济可行性的要求。
- 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建立了监督管理机制,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惩罚。
江苏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的意义
江苏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的发布对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新资源的需求。
- 环境保护与污染减少: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 经济发展促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推动相关产业链发展,带动经济增长。
- 社会责任落实:明确了回收主体的责任,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对回收资源的重要性。
结语
江苏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的出台是江苏省政府对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推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我们将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责任落实。
感谢您阅读本文,请带走对江苏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的了解和意义。希望通过本文,您能更深入地理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对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标准号?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八、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黑龙江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你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针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的影响,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企业进行征收的一种费用制度。
征收标准主要考虑矿山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开采期限、环境影响等因素。
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征收计算公式、依据和标准,并对征收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对不遵守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进行处罚,保障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以上是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