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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回收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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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垃圾回收补贴政策?

国家财政部在北京举行首批电器电子处理补贴下拨发布会,(四川长虹)(0.33%资金研报)(tcl奥博)等39家企业,下拨用于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首批6.3亿元补贴资金。这39家企业今后每处理一台废旧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或机算机电脑拿,都能享受35元到85元不等的补贴。

二、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政策?

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的,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

无锡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

上海施行“史上更严”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规范建筑垃圾处置问题,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丢弃行为。

三、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政策?

建筑垃圾经建筑垃圾处理专业设备破碎、筛分、剔除、除尘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

1、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废弃混凝土块料经细粉碎后可与标准砂拌合作为砂浆细骨料用于墙地面抹灰、屋面砂浆找平层、砌筑砂浆、制做铺地砖等;

3、废弃砖经过粉碎后用于建筑板材的骨料,制造隔墙板材,不但质轻强度高而且隔音、膨胀系数小,因取材容易、廉价而大大降低了板材成本;

4、废弃混凝土块料粉碎后可做混凝土现浇或预制构件中的骨料使用,用于建筑非承重部位。这样不但节约了建设资金,而且不会降低构筑物的强度;

5、可以生产的再生砖有隔墙砖、模块砖、路面砖、透水砖、保温砖、植草砖、声屏障板等,种类多达100多个,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已达到或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四、政府资源回收补贴政策?

再生资源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其中规定,对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及年度贷款额度较大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而对盈利性弱、公益性较强的改、扩建项目,则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再生资源也叫“可再生资源”,是指被开发利用一次并报废后,还可反复回收加工再利用的物质资源,它包括以矿物为原料生产并报废的钢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合金、无机非金属、塑料、橡胶、纤维、纸张等都称为再生资源。

五、北京再生资源回收政策?

1.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北京市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包括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和回收点,提供方便的再生资源回收服务。

2. 加强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北京市实施垃圾分类政策,鼓励居民将可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回收,设立相应的回收点。

3.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北京市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4. 宣传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北京市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推广,提高居民和企业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和参与度。

5.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北京市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通过以上政策的实施,北京市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得到了有效的推动和发展,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六、废旧资源回收国家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七、杭州地区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政策?

答: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保证出路。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回填、资源化利用及处置等处理设施。保障设施用地,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能力。

  2.全程监管,安全有序。强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转运、调配、回填、消纳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3.资源利用,循环发展。发挥科技创新带动作用,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产品引进及应用研究,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大力拓展再生产品应用渠道。

  4.政府引领,培育市场。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引导作用,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全过程管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推广特许经营模式,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民间资本参与建筑垃圾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举措、支持措施和计划安排等。(2018年4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方案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开展探索创新,有力有序做好试点工作。(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

  (三)总结试点经验。对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报告上报。(2019年7月至12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引导,做好顶层设计

  1.完善法律法规。按照试点城市推进部署,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要求,不断推进符合杭州实际、满足管理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为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提供保障。

  2.强化规划方案。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和水路中转作业点,拆除、装修垃圾分拣和资源化利用场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充分考虑运输距离、选址条件、服务年限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固废规划修缮完善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统筹做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形成与杭州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

  (二)加强市域统筹,统一管理要求

  1.推进源头减量。健全科学规范的建筑垃圾减排体系,推广装配式建筑。改进施工工艺,提高建筑材料使用效率,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利用相应设备尽可能现场直接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

  2.严格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单独列支运输费和处置费,并根据排放量委托具有相应运力规模的清运企业承运。探索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施工安全备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的重要内容,实行项目全程监管。

因旧城改造或土地出让拆除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按照“就地化、资源化、减量化”和“不出区”的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方案和清空地块临时利用方案。

  3.加强分类存储。开展建筑垃圾分类,按照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按工程渣土、废混凝土、砌块砖瓦、金属、木料及其他各类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并交由相应的单位处置。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纳入文明施工工地等考核内容。同时,研究对不分类或分类不好的建筑垃圾实行市场补偿机制。

  4.规范运输市场。研究制定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市场规范行为办法,逐步规范运输企业管理,提高承运企业的运输能力、管理能力。逐步推进新型车辆的推广使用。相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动态管理。

  5.强化处置管理。规划明确场地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原则上要以竞争方式产生。规划外场地要由属地城管部门加强管理,对堆填容量、堆填高度以及照明系统、防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冲洗保洁设施、场内道路、围挡防护等重点要素要予以明确,并建立运行管理方案,落实电子信息装置并接入综合管控平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消纳作业管理。

  (三)构建全程体系,实现长效管控

  1.强化信息支撑。通过统一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审批事项一网办理、一录通用。依托智慧城市和建筑垃圾综合管控平台,强化卫星定位、信息识别等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全市域、全过程、全产业在线监管。

  2.消除存量隐患。按照《关于开展建筑垃圾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城容函〔2016〕128号)要求,各区全面开展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风险排查工作,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对在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设施,应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处理设施停止使用并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性后,可按照要求进行封场绿化、复垦等工作。结合普查和整治工作,各区要建立设施档案、常态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构建信用体系。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企业强化管理办法,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将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黑名单”,实行失信惩戒,向社会公布,实现审批、管理、执法的有效闭环。

  4.推进行业自治。在有条件的城区成立建筑垃圾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自律管理作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律运行”要求,引导运输企业、处置企业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鼓励科研创新,推进资源利用

  1.鼓励研发创新。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再生产品质量。制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扶持政策,出台再生利用产品使用鼓励政策,重点开展渣土及泥浆资源化利用、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等建筑垃圾处置技术及装备应用。

  2.推进产品应用。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和新墙材产品认定,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等工作,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鼓励引导使用,鼓励其它建设工程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实施方案的细化分解和推进落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并结合年度治废目标任务进行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组织领导,加强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城市方案推进阶段,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每月30日前向市渣土办报送当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宣传,普及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理念。开展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项目的常态监测和宣传,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引导全社会积极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营造公众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垃圾中有多少可回收的资源?

在垃圾中,约50%是生物性有机物,约30%-40%具有可回收再利用价值。我国仅每年扔掉的60多亿只废干电池就含7万多吨锌、10万吨二氧化锰……而这么巨大的浪费却是由于个人的随意心理造成的,只是在不经意间,或许你就丢了几十斤的钢板,几吨的煤,几平方米的木材……

九、再生资源回收最新扶持政策?

补贴和税收优惠等财政政策是我国鼓励、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如启迪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业务一方面是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工信部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四机一脑” 即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及微型计算机进行拆解处理并申请国家基金补贴,另一方面是对报废汽车进行回收拆解并收取相应费用。

公司同时在线上交易平台对拆解过程中可二次利用的塑料、贵金属等副产品进行销售。

十、2021年国家支持废旧资源回收政策?

废旧金属(包括稀有金属钛、钨、镍等,进口矿业企业)、废纸、废塑料回收再利用企业均可使用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