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设置
第四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编制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实施。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结合城市垃圾回收网点、中转站布局科学设置,便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第六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可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通过合法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
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一)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洪道、明渠两侧,两侧范围大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旅游景点;
(三)铁路、港口、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变电站、电厂区域范围内及周边距离50米区域;
(四)高压走廊内(包括110千伏电力高压线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0米范围内、220千伏电力高压线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范围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范围内);
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逐步迁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域和地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其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绿色产业发展政策。
第九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商事登记事项的自商事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该当遵守下列消防标准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同一栋建筑及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二)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该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空间完全分隔,住宿、仓储、经营等功能不得设置在同一场所;
(三)经营场所设有应急疏散通道,保障消防车畅通;设防火防烟分区、防火距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四)制定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相关国家技术规范执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环保要求:
(一)再生资源分类区储存、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环保要求;
(二)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三)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涉及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一)经营场所面积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如占道经营、占道摆放等;
(二)门店招牌设计应简约美观、突出再生资源主题,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牌规划建设指引要求,规范命名;
(三)经营场所建筑外墙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墙裸露、脱落的应进行粉刷,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四)经营场所要符合“门前三包”要求,做到责任区范围内无垃圾、无乱张贴、无乱拉挂、无乱堆放、无污泥积水,消除蚊蝇滋生场所等,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输管理要求:
(一)承运人应防止再生资源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改善环境;
(二)承运车辆(含回收车)应具备密封功能或达到运输不泄漏要求;对回收车辆鼓励采取“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制作、统一编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如实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信息。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行业专用器材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于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为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以及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为回收点提供场地或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负责住建部规定属于特殊工程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对再生资源建设工作中违反消防工作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越门经营、违章搭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回收再生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组织协调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有关政策,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供销部门负责发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带动作用和资源优势,协助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对供销系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运行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指导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积极履行行业自律、信息沟通和反映诉求职能。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市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回收站点建设试点的选址及相关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进行综合治理,确保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管理行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依法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在本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材料保存少于2年的,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其他涉税事宜的,或者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道路运输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07年8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7〕73号)同时废止。
二、现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回收什么最吃香?
现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回收什么最吃香?废铜是所有废品中的废物之王,回收废铜很容易赚钱。
铜是一种有色金属。只要大的经济环境没有问题,铜价就非常稳定,并且一直在上涨。第二种铜用途广泛,消耗量很大,所以使用过的废铜并不短缺。第三种铜的可塑性很好。回收大量废铜需要回收和二次加工,这将在中间产生各种高回报。
目前,铜电缆和电线是市场上最常见的废铜回收;其次是铜制品和二手电器和汽车中的铜线;这里有新的发现,现在有特殊的人回收和提炼电子产品中的废弃电路板。根据相关研究和分析结果,每吨废电路板可分离出143公斤铜、0.5公斤金、40.8公斤铁等。
铜线的厚度不同,产生的铜量也不同。一般情况下,客户直接销售带皮铜线。你需要买一台铜米机和一台铜线削皮机,厚的要一台削皮机,薄的要一台铜米机。分离后,铜和橡胶可以分开出售获利。
三、再生资源回收怎么找渠道?
好消息,好消息,特大好消息。美家每家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在昆明各大小区建立站点啦!大家的可回收的物品,再也不用自己拿去卖了,有专门的人员上门收,大大节省了广大大家的时间,让大家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来充实一下自己!
如今,昆明市各个片区都有我们的站点也都享受到了这样的“待遇”。你以为我们就只做免费上门回收?不不不,只要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找我们,像家政、养老、上门家电维修等我们都有专业的人员为大家服务。但是今天我们主要讲的是上门回收。
上门回收
为了有效解决居民家庭回收的问题,美家每家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在微信小程序、公众号上线了。社区居民可以通过使用手机登录小程序、公众号或者热线电话联系我们,我们可以通过小程序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会有专门的人员进行上门回收,并且是有偿的方式回收大家的废旧物品哦。
互联网+科学环保
美家每家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的上门回收是将所有可以回收的物品回收后进行处理,这不仅可以提升资源利用率,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的同时还能保护和改善生活的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上门回收为大家开启了回收的新时代。
上门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在方便居民的同时也让大家养成了低碳环保的好习惯。现在美家每家社区生活服务中心还在寻找和我们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为保护环境和改善国民生活质量做出一份自己的贡献。
四、再生资源回收指?
再生资源是指整合有限的资源构造再生资源回收、分拣、转运、加工利用、集中处理为一体的产业化格局。近几年,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回收利用再生资源总量为4亿多吨,年平均回收利用量在8000万吨,年平均增长率为12%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值超过了650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20%。
五、再生资源回收利润?
再生资源品种很多,回收利润各不相同。废钢材料是靠批量来赚取利润,一般从工厂回收后要气割加工成炉料废钢产生成本,装车转运也有费用,一般一吨废钢纯利润在50~100元之间,例如铜屑回收,要有市场预测,回收成本高,假如回收时低价,后续市场铜涨价,有可能利润几千一吨…。
六、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办理
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办理是企业在进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再利用方面的重要环节之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要想在这个行业中取得成功,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合法合规地进行办理。
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性
再生资源回收是指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分拣、处理,并使其成为循环再利用的资源。这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废弃物的数量,减轻对自然环境的压力,还能够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及到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多种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对于推动绿色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办理的流程
要办理再生资源回收资质,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地进行申请和办理。以下是一般的办理流程:
-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厂区平面图等。
-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 缴费:按照规定,在申请表格上注明办理费用,并及时缴纳。
- 递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完毕的申请表格,通过指定的途径递交至相关部门。
- 审核核准: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颁发证书: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颁发再生资源回收资质证书。
办理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要求而有所差异,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
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条件与要求
要获得再生资源回收资质,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与要求:
- 合法注册: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 环境评估: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 设备设施:企业需要拥有相应的设备设施,能够满足资源回收的需求。
- 安全措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安全性。
- 技术能力: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可以进行资源回收的技术处理。
通过以上条件与要求的核实,企业能够获得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并正常合法地开展相关业务。
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办理的优势
办理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具有以下优势:
- 市场竞争力:拥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与其他企业形成差异化竞争。
- 获得政府支持:获得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后,企业能够获得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扶持,提升发展机会。
- 合规经营:办理资质能够确保企业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和罚款。
- 树立企业形象:拥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更具信誉和形象,有利于客户与合作伙伴的信任建立。
通过办理再生资源回收资质,企业能够在行业中取得优势,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结语
再生资源回收是推动绿色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办理再生资源回收资质是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申请并办理资质,以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
七、再生资源回收采购合同
再生资源回收采购合同
1. 合同背景
再生资源回收是一种重要的环保行动,有助于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许多企业都意识到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性,并与供应商签订了回收采购合同,以保证再生资源的稳定供应。本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再生资源回收采购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主体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
- 乙方:[乙方公司名称]
3. 合同条款
-
回收资源明细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再生资源:
- 再生金属:[再生金属名称],数量:[数量] 吨/月
- 再生塑料:[再生塑料名称],数量:[数量] 吨/月
- 再生纸张:[再生纸张名称],数量:[数量] 吨/月
- 其他再生资源:[其他再生资源名称],数量:[数量] 吨/月
-
交货方式
乙方将按照甲方要求将再生资源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方式包括:
- 自提:甲方自行派车至乙方指定地点提取再生资源。
- 配送:乙方负责将再生资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
价格和结算方式
乙方按照以下价格向甲方销售再生资源:
- 再生金属:价格为人民币[价格] 元/吨。
- 再生塑料:价格为人民币[价格] 元/吨。
- 再生纸张:价格为人民币[价格] 元/吨。
- 其他再生资源:价格为人民币[价格] 元/吨。
结算方式为 [结算方式]。
-
质量标准和验收
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制定再生资源的质量标准,并在交货时进行验收。如果验收结果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更换或补偿。
-
保密条款
甲方和乙方应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保密。
-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
争议解决
双方合作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条款构成双方之间就再生资源回收采购达成的协议。甲方和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双方的合作。
八、再生资源回收的基础?
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资质的基础
人类可利用的资源可分为两类:一是资源,二是可再生资源。再生资源是可再生资源的一种,就是的在人类的生产、生活、科教、交通、国防等各项活动中被开发利用一次并报废后,还可反复回收加工再利用的物质资源,它包括以矿物为原料生产并报废的钢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合金、无机非金属、塑料、橡胶、纤维、纸张等都称为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致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是我们在注意经济增长的数量,同时要注意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主要的标志是资源能够永远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九、再生资源回收包括哪些?
1.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2.利用废旧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在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十、北京再生资源回收政策?
1.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北京市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包括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和回收点,提供方便的再生资源回收服务。
2. 加强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北京市实施垃圾分类政策,鼓励居民将可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回收,设立相应的回收点。
3.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北京市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4. 宣传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北京市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推广,提高居民和企业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和参与度。
5.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北京市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通过以上政策的实施,北京市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得到了有效的推动和发展,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