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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垃圾分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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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垃圾分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镇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商务、教育、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作为重要内容。

  商务、生态环境、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管理纳入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

  第九条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厨余和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分别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商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处理场建设。

  倡导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的,应当依法由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和商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及分类名录,明确分类标识和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第十五条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

  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责任划分规定确定。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运输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

  第十九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市容环卫部门报告;

  (四)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或处理场所。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运输单位所交处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三)定期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受到处罚和惩戒的单位及个人信息,依法归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卫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镇(乡)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行政处罚,由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三)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单位、个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单位办公或经营过程中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各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十八条规定,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经营作业设备及运输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市容环卫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或处理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垃圾处理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统筹组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杨林乡的地方名人?

杨坚、杨广、杨勇、翟让、李密、杨素、杨玄感、独孤皇后(独孤迦罗)、贺若弼、韩擒虎、牛弘、史万岁、宇文恺、杨玄感、宇文述、何妥、何稠、裴矩、陈棱、宇文化及、杨林、王世充、宇文智及、宇文成都、阴寿、刘焯、李春、杨俊、杨秀、杨谅、卢思道、操天成、明克让、虞庆、郑译、梁士彦、宇文善、窦荣定、长孙冕、高颖、智永禅师、伍建章、伍云召、伍天锡、鱼俱罗、邱瑞、定彦平、魏文通、新文礼

三、什么是垃圾分类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四、如何有效推动垃圾分类:镇乡的最佳实践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产生量也不断增加。垃圾处理问题已成为每个镇乡的亟待解决的难题。实施垃圾分类这一策略,不仅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还能改善生活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因此,本文将探讨在镇乡层面上有效推动垃圾分类的最佳实践与策略。

垃圾分类的意义

垃圾分类的实施具有多重意义,主要包括:

  • 环境保护:合理分类有助于降低垃圾填埋量,减少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 资源再利用: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新资源的依赖。
  • 公众参与:增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镇乡垃圾分类实施现状

在我国的许多镇乡,垃圾分类的实施现状存在差异,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 政策支持:各地政府实施的垃圾分类政策力度不同,影响了分类效果。
  • 设施建设:垃圾分类设施的缺乏或配置不合理,使得分类难以实施。
  • 公众意识:部分群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不足,主动参与意识较低。

有效推动垃圾分类的策略

为了在镇乡有效推动垃圾分类,以下策略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 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垃圾分类政策,提供法规依据,并加大对分类工作的支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

  • 制定垃圾分类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和考核标准。
  • 对实施垃圾分类表现优秀的镇乡给予奖励,鼓励积极性。
  • 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2. 完善基础设施

完善垃圾分类设施是垃圾分类成功的基础。相关举措包括:

  • 在各个小区和公共场所设置分类垃圾桶,并确保按规定投放。
  • 提供便利的分类收集点,确保居民能够方便地投放垃圾。
  • 建立定期的清运机制,及时收集分类垃圾,避免二次污染。

3. 增强公众参与

公众的参与是垃圾分类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组织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活动,增加居民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 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号召居民共同参与分类工作。
  • 通过社区会议、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强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4. 开展培训与示范活动

为确保提高垃圾分类的有效性,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和示范项目至关重要。实施过程中应考虑以下方面:

  • 对社区的管理人员及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指导和管理能力。
  • 选取部分示范性小区,进行垃圾分类的试点,以便形成可借鉴的经验。
  • 通过媒体,宣传示范点的成效,激励其他地区跟进。

5. 结合地方特色

每个镇乡的情况各有不同,应结合地方特色制定垃圾分类策略。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根据当地垃圾产生量与组成,制定适合的分类标准。
  • 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垃圾分类,通过资源回收获得经济利益。
  • 结合当地文化,利用传统节日或活动推广垃圾分类,提高居民积极性。

结论

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社区和居民等多方共同努力。镇乡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公众意识,从而推动垃圾分类的有效实施。通过建立良好的分类机制,使得垃圾分类真正成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建议,能为您在垃圾分类实践中提供有效的帮助。

五、垃圾袋如何分类垃圾分类?

垃圾可分生活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

六、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什么系统?

生活拉圾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

七、垃圾分类怎么分类?

 大连市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分类标准如下:  可回收物:就是垃圾中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织物和瓶罐等。  易腐垃圾:就是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居民家中产生的菜梗菜叶、剩饭剩菜、残枝落叶等。  有害垃圾:就是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油漆、灯管、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  其他垃圾:去除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以外剩余的垃圾统称为其他垃圾

八、垃圾分类最详细的垃圾分类指导?

垃圾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衣物、金属。

厨余垃圾包括:剩饭剩菜、瓜皮果核、动物内脏、过期食品等易腐烂易粉碎食品垃圾。

有害垃圾包括: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废油漆及容器、杀虫剂等。

其他垃圾包括:渣土、卫生纸、烟头等。

九、垃圾分类垃圾桶颜色分类顺序?

垃圾分类垃圾桶颜色分别是绿,蓝,红,灰:。

十、垃圾分类问题,垃圾车为什么没分类?

是的,这个其实可以说是政府的不作为。

为什么垃圾车不分类?

目前,很多城市的垃圾清运并不是政府的。而是属于某个或者某几个公司。而且还可能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别问我为什么知道,我们这里就这样层层转包。如果垃圾车要分类,那么势必要增加成本。不仅仅是买车,还需要顾员工。那么为什么不一趟趟分开跑?如果分开跑,那么油费,时间成本上升,如果本来一辆车一天可以跑20个小区,结果只能跑一个小区。而且小区内的垃圾堆放时间也增加了。这个其实也是政府在外包垃圾清运时没有明确需求。又或者学习下岛国,不同的日子运送不同的垃圾。

然后我们再说焚烧厂。焚烧厂也是属于公司的。属于盈利性公司。每焚烧多少垃圾,政府给多少钱。注意,这个垃圾数量多数是以吨为单位,所以,含水量高又怎么了。

其实,含水量高对于垃圾焚烧是有影响的。垃圾中会含有大量的塑料,橡胶之类的物品,这些东西在焚烧的时候如果温度达不到要求,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比如二噁英。那么,当被焚烧的垃圾不够理想,也就是可燃物少或者含水量高或者热值低之类,在焚烧的时候为了提高温度,就需要添加辅助燃料,一般是轻柴油。这个就增加了成本。

咳咳咳,以下纯属我的胡说八道。你们可以当故事看或者当笑话也行。本人不对以下内容负责。当然。以上内容也是我胡说八道,我也不负责。

上面说到添加柴油会增加成本,那么怎么办呢?很简单的问题么。我不加就好了啊,又不是烧不起来,产生点二噁英之类的又有什么关系。又不影响赚钱,对吧。就算有什么癌症村之类的,那是他们体质不好啊,谁知道他们乱吃什么东西了。再说了,现在人得癌症的多了去了,凭什么说是焚烧厂的锅啊。

本地人为什么不反抗?哈哈,枪杆子里出政权啊。也不看看谁拳头大。

至于说监管?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