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汽车环保标准政策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和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凸显,中国政府于2018年推出了一系列的汽车环保标准政策措施,以加强对汽车排放的监管和治理。
1. 车辆排放标准的升级
2018年汽车环保标准政策的核心之一是对车辆排放标准的升级。根据政策要求,所有新型汽车必须符合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以减少尾气中的有害物质排放并降低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新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二氧化碳(C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限制。这些标准对车辆的发动机技术、燃油质量和尾气处理系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一举措旨在推动汽车行业研发和生产更加环保的车型,鼓励企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投入和推广力度,促进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新能源汽车政策的扶持
2018年汽车环保标准政策还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了更多的政策扶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包括购车补贴、免费停车和免费充电等。这些政策旨在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提高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了充电桩的普及率,以解决市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升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便利性。
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不仅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尾气排放,还有利于降低对石油资源的依赖,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
3. 尾气排放监管的强化
2018年汽车环保标准政策还强化了对尾气排放的监管,加大了对汽车厂商的抽检力度,并对违反排放标准的车型进行处罚。
政府要求汽车厂商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排放标准,并保证信息公开透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产品下线等措施。
同时,政府还鼓励社会监督和举报,建立了投诉平台,接受公众对违规车辆的举报,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
4. 旧车更新政策的推进
为了推动中国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政府还出台了旧车更新政策,对报废汽车进行回收和处理,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减少老旧高污染车辆的数量,提高整体车辆的环保水平。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车主主动报废高污染、高耗能的旧车,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激励措施。
与此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报废汽车回收和处理系统的建设和投入,确保回收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绿色出行理念的普及
除了上述具体的政策措施,2018年汽车环保标准政策还致力于普及绿色出行的理念,鼓励人们采取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
政府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减少私家车使用,鼓励步行、骑行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低碳出行方式。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推行弹性工作制度,减少员工的通勤出行,降低交通拥堵和尾气排放。
这一理念的普及将有助于改变人们的出行习惯,减少车辆数量和使用频率,从而减少尾气排放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结语
2018年汽车环保标准政策的出台,对整个汽车产业和社会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通过加强对车辆排放标准的升级、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强化尾气排放监管、推进旧车更新政策和普及绿色出行理念,政府旨在减少车辆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空气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然而,仅靠政府的政策措施是不够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汽车环保中来,从个人出发,减少车辆使用、选择环保型车辆、合理驾驶等,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环保的社会。
二、深圳环保政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通过时间
1994年9月16日
通过大会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修正时间
2000年3月3日
管理区域
广东省深圳市
修订时间
2009年7月21日
修订过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修订的条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农业、海洋、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或者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责任目标、落实环境责任任务,持续改善本市整体环境质量。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分别组织制定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由有关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本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自然资源的开发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要求和土地开发类型。
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及在产品中限制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关环境信息,并依法实行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相关环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未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其他污染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行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该行业建设项目。
需要暂停审批的区域或者行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标准和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载明持证人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减少损失,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所发生的费用由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危害环境紧急状况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社会服务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产生或者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振动、电磁波辐射及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现场检查、现场监测,采集样品和查阅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被检查者应当协助检查或者调查,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延误检查。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排放放射性物以及含传染病病
原体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三)在夜间和中午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四)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依法没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相关设施或者物品予以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物品。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予以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处置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时和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有重大变更的,排污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发生紧急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申报手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登记资料或者环境统计报表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因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排污者应当采取减量或者限量生产等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暂停污染物产生工序。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污者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校验,确保数据、图像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传输。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四十二条 未实行在线监测或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被全部纳入在线监测系统的工业企业,其内设的监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应当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未内设监测机构或者内设的监测机构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排污者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对自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实行专业化管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污染物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委托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
(一)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
(二)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排污者集中处理污染物;
(三)委托专业服务单位集中处理污染物。
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参与合作的排污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受托人接受委托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受托人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在所在地主要媒体、相邻社区以及敏感点如实发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发布的情况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排污者主动将自身的环境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或者年度环境报告进行核查,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自愿、真实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载入环保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提交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必要内容。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排污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排污者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尚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消除污染或者不能及时确定责任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未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无相应标准,但是造成实际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受影响者可以与排污者就减少或者消除影响进行协商。排污者应当按照经协商达成的协议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强度,缓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受影响者或者排污者的申请,组织排污者与受影响者协商解决纠纷。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无其他替代用品的,可以将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用作原料或者用于维修等必要用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此类物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五十条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申报量与按照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虚报、瞒报。
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是不立即转移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险的,可以先予转移,并在转移后三个工作日内补报和补填联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并提供相应参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玻璃幕墙的设置,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节能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发、生产、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购物袋;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应当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容器,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消费者循环使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景观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
第五十六条 进行区域开发,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的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
第五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五十八条 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六十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报道,承担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责任。
鼓励社区和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三、养猪环保政策?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
补充:
养猪场必须拥有养猪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八个证件,才能正式开始养猪。
四、2018福克斯环保标准?
经典福克斯于2012年6月开始上市,最后一代为2014款,使用的是国四的排放标准。福克斯是长安福特汽车生产的一款紧凑型轿车,分为三厢版和两厢版。其中经典款福克斯为2012-2014款车型,新车指导价格为9.98万元-16.99万。
截止到2019年7月,经典款福克斯已经全面停产,目前市场上二手经典福克斯的价格在2.69万元-7.80万元之间。现在在售福克斯为2019款和2018款,分为国五和国六两种排放标准。
其中2019款福克斯在外观和内饰上变化都比较大,售价区间为10.88万元-15.08万元。2018款福克斯属于经典福克斯的改款,售价区间为9.98万元-14.98万元。
在动力方面,2019款福克斯全系采用了三缸发动机,更加的节能环保。其中分为1.5升122马力的自然吸气版、1.0升128马力的涡轮增压版和1.5升184马力的涡轮增压版。而2018款福克斯全系采用了四缸发动机,分为1.6升125马力的自然吸气版、1.0升125马力的涡轮增压版和1.5升181马力的涡轮增压版。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 林颖1)
五、关于养殖环保政策?
答,关于养殖业环保政策,首先提出养殖业项目申请,通过立项,选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处理方案,在环评获批复后才能申请建设施工,待俊工后报环保部门进行环评验收发证后试运行三个月评审结果再实施操作。
六、国家环保节能政策?
随着数据中心的建设在全国逐年开展起来,我国对数据中心的建设提出了节能环保的要求与规划,在《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2年,我国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地方政府也纷纷对数据中心能耗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如北京和上海提出了建设数据中心建设PUE值的规定。
国家对数据中心建设提出了节能环保要求
自2015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后,全国迎来了数据中心建设的热潮。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作为数据中心建设的基础层和关键层,其发展必将关系到数据中心建设。因此,国家也频频发布相关政策支持鼓励数据中心基础层的建设。
但是,随着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国家也逐渐意识到数据中心建设对环境与资源造成影响的问题。因此,国家在对数据中心建设政策上逐渐转向鼓励建设节能减排的数据中心,对数据中心能耗和环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七、餐饮噪音环保政策?
1.必须安装配套的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排烟通道,做到油烟集中排放,解决油烟异味污染。
2对风机、空调制冷设备等易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配套建设隔音板、减振垫等隔音、减振设施,保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必须拆除经营使用的高音喇叭和其他产生噪声的音响设备。
4.有完善的污水排放系统,向城市下水管网排放餐饮废水应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建设污水隔油设施,定期清理以保证隔油池正常运行。
5.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必须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集、储存、统一处置。
八、湖州购房政策2018?
非湖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1、如果您在购买房屋之前未在湖州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未满6个月的,则可以在市中心购买一套房屋(包括新建的商品房和二手房,下同)。
2、如果您在购买房屋之前未在湖州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未满6个月的,并且在中心城市拥有一套或多套房屋的,在中心城市范围内限购住房。
本湖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本市的户口,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包括区县)登记的居民的户口。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家庭成员有本市户口的,视为本市户口。驻扎在该湖的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庭属于本市户口登记的居民家庭。湖州市户籍集体户属于本市户籍家庭。根据相关市政政策认可的人才不在购买限制之内。
九、2018环保主题?
2018环境日主题:“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
美丽中国,你我共享。美丽中国,同样需要你我共建。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确定“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为今年环境日主题,就是希望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事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使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祖国大地上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
每年6月5日是环境日。据介绍,在环境日期间,生态环境部将围绕主题举办主场活动,各地也将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美丽中国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2018环保目标?
2018年环保目标为
安全生产方面,重伤及死亡事故为零
环境保护方面,废气达标排放合格率100%
学习培训方面,全年按月开展各类安全环保知识培训学习12次
制度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公司环保管理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