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和环保网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林和环保网 0

一、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合法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中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安排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专职人员,并加强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指的是?

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种类:

1、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一般监督是睁陪乎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悉悉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乱宽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监督执法证与行政执法证的区别

行政执法监督证与行政执法证主要区别在于作用不一样,登记的内容上稍有区别。

二者样式基本一样,就是证件的封面都是一样的,写的是某省行政执法证。内容上一个是直接写的行政执法监督证,另一个是行政执法证。

两个证件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执法监督证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工作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各单位从事行政法规监督的工作人员可以持有。这个证件的持有人员不可以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证是指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证件,用以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执法身份。这个证件的持有人可以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但是不可以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范围?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四、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

六、行政执法监督证申领条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申领表》的要求造册登记,逐级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

七、环保局执法监督科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2.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

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它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

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负责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负责对自然生态保护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 监督工作制度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间均应在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需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决定:

  (一)违背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置强制措施、许可证制度、审批权、罚款、收费、集资等项目的;

  (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第九条 对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执法实行备案、审批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对违法的授权、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组织应当是常设组织,具有履行委托职责的能力,并应当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组织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及财务管理情况;

  (六)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适用前款规定,检查情况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有关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一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期抽查,发现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督办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协调有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第十七条 实行持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当着装整齐。

  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二十条 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行政监督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经督办不改的;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或者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对行政执法权的正式监督形式?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有三种: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为根据宪法,他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③质询;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⑨审议撤消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行政执法监督有哪几种?

行政监督的种类:

1、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