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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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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什么区别?

仔细阅读招标法和实施条例,符合说列出条件的都属于依法必招的。

如招投标法第三条所列范围。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

相比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受到的多处法规限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无论是否选择了招投标都相对来说宽松一点。但是也都需要遵守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而且在部分程序和法律责任方面差异迥然。我们来看看详情吧!

  一、关于招标事宜的审批、核准及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关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三、关于投标文件准备的时间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四、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

  五、关于资格预审的程序要求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关于评标结果公示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七、关于重新招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八、关于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另外,招标投标相关的部分部门规章均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如《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均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设备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都有监理吗?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哪些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

七、环保治理六必须?

1.必须打围作业2.必须硬化道路3.必须设置冲洗设施4.必须湿法作业5.必须配齐保洁人员6.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八、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有: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九、依法行政的十个必须?

依法行政的几个必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3、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4、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5、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6、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十、什么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