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厨房通风设备
深圳市厨房通风设备是餐饮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之一。无论是酒店、餐厅还是食堂,良好的通风设备能够有效地排除烟雾、油烟和异味,保持厨房空气清新,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为什么需要深圳市厨房通风设备?
在厨房工作期间,食物的烹饪过程会产生大量的烟雾和油烟。如果没有适当的通风设备,这些烟雾和油烟会堆积在厨房内部,不仅影响工作人员的健康,还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问题。
深圳市厨房通风设备能够迅速排出烟雾和油烟,确保厨房内部空气质量良好。它们通常由排风机、油烟净化器和风管系统等组成,能够有效地过滤和净化空气中的污染物,降低烟雾和油烟的含量。
如何选择适合的深圳市厨房通风设备?
选择适合的深圳市厨房通风设备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根据厨房的大小和使用情况确定设备的尺寸和功率。不同规模的厨房需要不同大小和功率的通风设备。
其次,需要考虑设备的性能和效率。优质的通风设备能够更好地排除烟雾和油烟,减少污染物的含量。同时,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噪音控制功能,以提供一个安静的工作环境。
最后,还需要考虑设备的维护和清洁。通风设备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积累油垢和灰尘,影响其效果和寿命。因此,选择易于清洁和维护的设备能够减少后续的麻烦和成本。
深圳市厨房通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为了确保深圳市厨房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首先,需要定期清洁排风机和油烟净化器,清除油垢和灰尘。同时,需要检查风管系统是否存在堵塞或损坏。
其次,需要定期更换滤网和滤芯,以确保设备的过滤和净化效果。滤网和滤芯的更换频率取决于设备的使用情况,一般建议每3个月更换一次。
另外,需要定期检查设备的电气系统和机械部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如果发现任何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总结
深圳市厨房通风设备是保障厨房环境安全和工作人员健康的重要设备。选择适合的设备,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能够有效地排除烟雾和油烟,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淄博净岩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山东淄博净岩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始建于2004年,地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靠济青高速公路,紧邻309国道,交通十分便利。公司一直从事环保设备、通风设备的生产和制造,产品远销28个省、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先进的企业管理人才,精良的机械加工设备,完备的检测手段,优秀的专业技工队伍,具有较强的设计、开发、制造能力。 公司特别注重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工业含尘处理和工业含硫气体治理方面具有十年经验和超过二十个设计施工案例,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矿业、水泥、冶金、化工等行业,得到了广大用户的信赖和好评。 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有:各类离心风机、轴流风机,LFEF立窑玻纤袋除尘器;FMPD型分室脉冲喷吹袋式除尘器;LDC、YLDC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MDC型煤磨袋式除尘器;脱硫净化设备;MC型袋式脉冲除尘器;各类旋风除尘器。公司具有选矿线除尘系统配套、回转窑除尘脱硫系统配套、小型锅炉通风除尘系统配套、干燥系统收尘配套、磨机收尘配套、电厂渣仓灰库除尘配套等各类行业除尘脱硫设计、施工的丰富经验。公司以“生产一流的产品,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宗旨,坚持以“质量求生存,创新求发展,管理求效益”为经营方针。法定代表人:甘洪祥成立时间:2014-03-26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7030620001440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南涯村
三、深圳环保政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通过时间
1994年9月16日
通过大会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修正时间
2000年3月3日
管理区域
广东省深圳市
修订时间
2009年7月21日
修订过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修订的条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农业、海洋、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或者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责任目标、落实环境责任任务,持续改善本市整体环境质量。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分别组织制定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由有关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本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自然资源的开发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要求和土地开发类型。
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及在产品中限制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关环境信息,并依法实行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相关环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未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其他污染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行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该行业建设项目。
需要暂停审批的区域或者行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标准和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载明持证人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减少损失,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所发生的费用由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危害环境紧急状况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社会服务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产生或者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振动、电磁波辐射及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现场检查、现场监测,采集样品和查阅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被检查者应当协助检查或者调查,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延误检查。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排放放射性物以及含传染病病
原体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三)在夜间和中午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四)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依法没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相关设施或者物品予以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物品。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予以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处置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时和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有重大变更的,排污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发生紧急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申报手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登记资料或者环境统计报表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因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排污者应当采取减量或者限量生产等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暂停污染物产生工序。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污者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校验,确保数据、图像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传输。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四十二条 未实行在线监测或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被全部纳入在线监测系统的工业企业,其内设的监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应当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未内设监测机构或者内设的监测机构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排污者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对自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实行专业化管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污染物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委托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
(一)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
(二)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排污者集中处理污染物;
(三)委托专业服务单位集中处理污染物。
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参与合作的排污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受托人接受委托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受托人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在所在地主要媒体、相邻社区以及敏感点如实发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发布的情况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排污者主动将自身的环境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或者年度环境报告进行核查,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自愿、真实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载入环保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提交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必要内容。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排污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排污者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尚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消除污染或者不能及时确定责任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未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无相应标准,但是造成实际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受影响者可以与排污者就减少或者消除影响进行协商。排污者应当按照经协商达成的协议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强度,缓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受影响者或者排污者的申请,组织排污者与受影响者协商解决纠纷。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无其他替代用品的,可以将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用作原料或者用于维修等必要用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此类物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五十条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申报量与按照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虚报、瞒报。
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是不立即转移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险的,可以先予转移,并在转移后三个工作日内补报和补填联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并提供相应参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玻璃幕墙的设置,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节能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发、生产、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购物袋;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应当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容器,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消费者循环使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景观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
第五十六条 进行区域开发,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的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
第五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五十八条 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六十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报道,承担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责任。
鼓励社区和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四、通风设备安装?
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先对设备和安装环境基础进行验收,其次,对设备开箱后也要进行材料的检验,并且运输设备,然后再开始对设备的安装。
设备的安装可以先安装风机盘管的机组,然后在安装整体式的空调机组,最后再检查并通过试用来验收,如果你是一名专业的安装人员,还要与顾客交接安装的材料。
五、如何办理深圳环保批文,深圳环保流程,环评报告表?
一、办理餐饮环评手续:
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审核你提交的资料之后会核定出具体你企业需要提供什么级别的环评文件(具体因素按经营场所所在地、周边政策、规划区等因素而定)
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必须由指定有相关资质机构认定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企业本身填写,由环保部门审批
二、环评证照办理流程:
1.填写餐饮环评申请表
2.提交企业相关要求资料
3.环保部门派专员到现场核实,同意装修施工,出具环保批文
注:如没环保批文,是不许进行装修施工
4.装修施工、竣工验收、正常营业一个月
5.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6.排污许可调查、验收
7、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相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已进行备案)
3)餐厅室内布置平面图、企业周边环境图、所在楼层平面图
4)油烟净化器正常工作,测量,出监测报告、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六、通风设备有哪些?
莱诺建材其产品有采光通风气楼、矩阵式采光通风气楼、菱形采光通风气楼、圆弧形采光通风气楼等。
七、温室大棚通风设备?
温室大棚现在有专用在温室的排风肩,一般有600毫米的方框排风扇,有单相220伏的,也有三相380伏的单相的可选个调速开关,按你需求来调速使用,三相的不能调速,但可选慢速电机的排风扇,标准的是4极,你可选6极。300平方我看选400毫米排风扇即可。
八、深圳汽车环保办理流程?
(一)新车登记后申请:机动车行驶证(验机动车登记电子信息)。
(二)在用车申请:
1机动车行驶证(验机动车登记电子信息);
2、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验检测结果数据电子信息)。
办理流程
(一)新车登记后申请
程序:机动车登记信息通过数据传输系统实时传送到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发系统→系统审核(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准)→申请人在受理点现场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用车申请
程序:申请人到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合格数据信息通过数据传输系统实时传送到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发系统→系统审核(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准)→申请人现场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注意:
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办理地点: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
九、深圳有哪些环保公司?
简介: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千万元的环保高科技企业。公司一直本着环保、低碳、循环利用的原则,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化粪池无害化处理设备的研发上,已经从第一代研发至目前的海工第三代机动式化粪池无害化处理车,并已获得多项技术专利。设备生产联合海军相关部门进行生产代工,出厂设备符合军工标准,质量一流。
该设备通过整合先进的自动化作业技术,目前已经实现了现场脱水、固液分离、滤渣、压饼等一系列粪渣处理工艺。用车载发电机实现连续作业、全自动化、数字控制等技术突破。在现场处理时无异味,污水变清水,提炼出来的粪渣干湿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经发酵后可以作为有机肥、复合肥的原材料,解决了因运输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变废为宝,实现城市粪渣处理与再利用。
目前我公司已与全国近20个省市地区共同搭建了城道通环保设备服务平台,已面向全国开辟服务市场。福建省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平台公司相继成立,建立了良好的市场模式和运营服务。
公司本着创新服务、合作共赢的企业理念,为低碳环保的城市生活提供优质的专业设备和满意服务,践行循环经济,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贡献力量。
法定代表人:李运武
成立日期:2012-08-27
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
十、烟台通风设备
烟台通风设备:为你的空气品质保驾护航
在现代生活中,空气品质对我们的健康和舒适至关重要。烟台通风设备是一种用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关键设备,它可以有效地排除有害物质、调节温度和湿度,为我们创造一个健康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1. 空气污染的威胁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剧,空气污染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烟台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也面临着相应的挑战。汽车尾气、工业物质的排放以及室内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和细菌,都对我们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拥有一套高效可靠的烟台通风设备,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挑战。它们可以通过过滤和循环空气来净化室内环境,减少有害物质的浓度。
2. 烟台通风设备的重要性
烟台通风设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们不仅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还可以增加室内空气的流动性,调节温度和湿度,确保我们的舒适度。
首先,烟台通风设备可以有效地排除有害物质。空气中的灰尘、花粉、细菌和病毒等颗粒物会对我们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烟台通风设备中的过滤系统可以有效地捕捉这些有害物质,净化空气,降低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
其次,烟台通风设备可以通过循环空气来增加室内空气的流动性。良好的空气流动可以避免室内空气的积聚和变质,防止细菌和病毒的传播,并提供新鲜和氧气充足的环境。
最后,烟台通风设备可以调节温度和湿度。在夏季,它们可以降低室内温度,增加室内舒适度;在冬季,它们可以提高室内温度,防止寒冷。同时,它们还可以调节室内湿度,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湿度对我们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 如何选择烟台通风设备
选择适合的烟台通风设备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选择设备的要点:
3.1. 设备类型
根据需要和空间大小选择合适的设备类型。常见的烟台通风设备类型包括:机械通风系统、新风系统、空气净化器等。不同的设备类型有不同的功能和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2. 设备性能
设备性能是选择的关键因素之一。关注设备的空气处理能力、过滤效果、能源消耗等方面的性能指标。选择性能优越、能效高的设备,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好的室内环境。
3.3. 品牌和服务
选择知名品牌的烟台通风设备,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可靠性。品牌和服务是衡量设备品质的重要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品牌声誉、用户评价和售后服务等因素。
4. 烟台通风设备的未来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科技的发展,烟台通风设备在未来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烟台通风设备将更加智能化。例如,智能传感器和控制系统可以实时监测和调节室内空气质量,提供个性化的舒适体验。另外,与智能家居系统的结合也将成为可能,实现更加便捷和智能化的操作。
另一方面,烟台通风设备将更加节能和环保。绿色材料和高效的能源利用将成为设计和制造的重要考虑因素。节能环保的设备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还可以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总体而言,烟台通风设备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保护健康和提升生活品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重视空气质量问题,并选择适合的烟台通风设备来为我们的家庭和办公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