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法的过程?
一、接受案件
1、接受案件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
(1)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
2、接受案件的程序。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2)接受证据。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二、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三、决定是否立案
1、立案。
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认为有犯罪事实;
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③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2、不予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①没有犯罪事实的;
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四、移送案件
1、移送条件。
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1)对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或者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
(2)本单位有管辖权,但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
2、移送程序。
(1)呈批。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办案部门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3)移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送往单位联和回执联)以及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机关。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同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看守所联)送达看守所,与主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主管机关接受案件后,填写回执联退回移送机关附卷。
(4)送达。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送达报案、控告、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
3、采取紧急措施。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前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1)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2)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4)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5)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6)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五、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经审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1)尚未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3条规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2)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4条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
(3)已经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6-05条规定撤销案件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六、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
接受案件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但对控告人坚持作为刑事案件控告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案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立案审查后依法处理。
七、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
1、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2、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撤销该判决、裁定,或者裁定中止审理的;
(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3、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八、信息录入
有关立案情况应当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分别填报录入《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
二、严格执法的意义?
答: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
三、严格执法的主体?
《严格执法:政府是如何执行法律的》包含以下内容:明确执法主体,强调执法依据,限定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目的。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的执法工作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的。
行政执法目的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简言之就是“为人民服务”。
如果没有严格的行政执法与服务,那么政府的存在就是孔子所感慨的“苛政猛于虎”,就是公共的灾难。
四、如何推进严格执法?
1、坚持以民为本,彰显人文关怀,是执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民为本,是我国的传统政治思想,提倡的是民为邦本、安民利民、平政爱民。近代以来,民本思想上升为平等原则。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强调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就是民本思想的一种具体体现,一定要把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做到为民执法。
2、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本质要求。检察工作中坚持权为民所用,就是要纯正执法目的,把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情为民所系,就是要纯正执法感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坚持利为民所谋,就是要纯正执法任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实在在为人民谋利益。
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重要内容。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要把打击的重点放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上;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要在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的同时,注意加大查办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力度;在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发现和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上。
4、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效果,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必须不断研究、总结、改进执法活动的具体方式,主要是做到“五个一致性”,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与文明执法的一致性;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一致性;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一致性;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一致性
五、严格执法怎么考核?
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故调查处理情况和复议诉讼结果等,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本部 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要建立健全考核指标 体系,实现定性和定量、内部和外部、检查和自查相结合,评议考核 结果要纳人部门绩效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
六、严格执法的原则
答严格执法三大原则是: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七、严格执法是什么?
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
八、简述如何坚持严格规范执法?
一、深刻认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大意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二、准确把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完善执法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创新执法理念。
完善执法制度。
改进执法方式。
提升执法素养。
严格规范执法的意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
形势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大意义。
九、严格执法的优缺点?
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
十、严格执法是哪个机关?
分为:司法执法与行政执法。
司法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包括国、地税)、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等。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就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