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较大环保事故指什么?
较大环境事故是指: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二、环保事故什么意思?
环保事故实际上就是环境污染事故。
它的定义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三、安全环保事故由谁负责?
一个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的报告责任人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如果发生了安全环保事故,首先应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抢险,并由主要负责人立即如实向所在地区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是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四、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定义?
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的事故;一般环境事故是指因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至 1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
五、实验室主要安全环保事故类型包括?
实验室主要安全环保事故类型有泄漏、中毒、爆炸、火災等。
六、安全环保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是?
一个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的报告责任人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如果发生了安全环保事故,首先应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抢险,并由主要负责人立即如实向所在地区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是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七、一级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指的是?
1、重大安全事故(一级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不良后果。
2、严重安全事故(二级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等情况,经实验室人员及时控制,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3、一般安全事故(三级事故):实验室未关门、实验室无人值守(未发生事故)、实验违章操作、实验室溢水、实验室异味严重或异味外泄等情况,造成轻度经济损失、影响他人身体健康或不良社会影响。
八、事故池废水环保要求?
故事池废水环保要符合国家的排水质量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无污染。
1、环境应急事故水池的选址一般应位于全厂地势较低处,靠近厂内污水处理站或总雨水口的末端,水池内最低处应设置不低于应急潜水泵高度的集水坑(井)。
2、环境应急事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污水进水管口至应急事故水池的底板水深(高度H)*水池净面积S的标准。
3、应急事故水池设计时需考虑水池的抗浮系数、水池的抗冻及裂缝宽度验算。
九、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什么原则?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物的危险状态。
十、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及处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
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
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
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