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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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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四条:“所有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和病区医嘱单)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药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2.软件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药师应进行人工审核;

3.软件不能审核的部分,药师应进行人工审核;

4.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非患者)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5.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

二、医疗机构名称规范?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臵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臵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臵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三、医疗机构执业规范要求?

医疗机构执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1.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2.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3.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6.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7.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8.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9.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10.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1.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2.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13.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14.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15.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四、养牛废水处理技术规范?

养牛废水处理的技术规范如下:

根据养牛场奶牛数量计算、粪尿量推算及进出水指标的确定,本项目畜禽粪污处理的工艺流程主要分为预处理和主反应阶段。预处理阶段包括将新鲜的牛粪加水配成一定的浓度,用特种泵挤压固液分离机。通过固液分离机进行脱水分离,并进行好氧发酵。

五、养殖废水处理技术规范?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六、养猪废水处理技术规范?

养猪的废水处理技术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也是非常规范的!由于养猪会造成大量废水,如果不加以废水处理就会污染周围环境,因此废水处理技术规范往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

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的消毒技术规范可以根据不同机构和国家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消毒设备和消毒剂的选择:医疗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消毒设备和消毒剂,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杀菌效果,并能有效灭活各类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和真菌等。

2. 消毒操作的规范: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规范的消毒操作流程和程序,确保操作规范、科学,并且能够有效消除潜在的病原体。操作规范包括消毒前的预处理、消毒剂的正确使用和浓度控制、消毒时间的严格控制等。

3. 消毒区域的划分和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区域和场所的特点,划分消毒区域,并确保消毒区域的管理得到严格执行。例如手术室、诊疗室、床铺、器械、病房等不同区域和物品的消毒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4. 消毒监测和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消毒监测机制,定期对消毒程序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消毒的有效性和质量可控。

5. 员工培训和宣教:医疗机构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和操作规范的培训,提高其对消毒工作的认识和专业水平;同时,通过宣教和教育,向患者和公众传达消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需要注意的是,消毒技术规范可能随着时代和科学研究的进展而更新,医疗机构应密切关注相关标准和指南的更新,确保消毒工作始终符合最新的要求和规定。同时,建议与负责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或医务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咨询,以获取更具体和准确的信息。 

八、医疗机构煎药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设备要求

第三条 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第四条 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第五条 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设施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六条 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第七条 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

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

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八条 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 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第十一条 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第四章 煎药方法

第十二条 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

第十三条 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第十四条 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第十五条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药应当煮沸10-15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六)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第十六条 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第十七条 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第十八条 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

第十九条 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煎出的药液量应当与方剂的剂量相符,分装剂量应当均匀。

第二十条 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

第五章 煎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煎药室应当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药剂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煎药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剂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工作制度、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张挂在煎药室的适宜位置,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每方(剂)煎药应当有一份反映煎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记录。记录应保持整洁,内容真实、数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急煎药物应在2小时内完成,要建立中药急煎制度并规范急煎记录。

第二十五条 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GB14930.1)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的盛药器具原则上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对重复使用的盛药器具应当加强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加强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药剂科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7年印发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医疗机构文书基本规范

医疗机构文书基本规范

医疗机构文书是医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记录了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以及患者的病情变化等重要信息。准确、规范的医疗文书不仅有助于医生之间的沟通交流,还可以为医患双方提供参考依据,确保医疗质量和效果。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文书的基本规范,以期提高医务人员的文书写作能力。

1. 文字规范

医疗文书的书写应遵循简明、准确的原则。在书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 使用通用词语: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行话,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以便患者和非医务人员能够理解。
  • 避免歧义:文中的每个词语和短语都应具有明确的意义,避免产生歧义,以免给医患双方带来误解。
  • 字迹清晰:书写时应该字迹清晰,避免出现模糊或难以辨认的情况。
  • 使用正确的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能使文章更加准确、易读。

2. 格式规范

医疗机构文书的格式规范能够提高文书的可读性,使读者更易于获取关键信息。

  • 标题:每个文书都应有明确的标题,能够准确地概括文书的内容。标题一般应位于文书的顶部位置。
  • 页眉和页脚:在医疗文书的每一页上都应有页眉和页脚。页眉部分一般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和文书的标题,请合理安排页眉的位置和字体大小。页脚部分一般包括页码和日期等信息。
  • 段落缩进:在医疗文书中,每个新的段落应该进行适当的缩进,以提高可读性。
  • 字体和字号:医疗文书中的文字应该选择常用的字体和字号,使文书易于阅读。
  • 表格:在需要呈现大量数据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表格来展示,表格应有清晰的表头和规范的边框。

3. 内容规范

医疗机构文书的内容应当准确、全面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医生的诊疗方案。以下是一些内容规范的要点:

  • 详细的病史:应详细记录患者的既往病史、家族病史、个人生活习惯等信息,为医生提供全面的诊断依据。
  • 主诉和症状:患者的主诉和症状是医生进行初步判断的重要线索,应详细记录。
  • 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是医生进行疾病诊断的关键步骤,应详细记录体格检查的结果。
  • 诊断和治疗方案:诊断和治疗方案是医生决策的重要内容,应明确具体。
  • 医嘱:医嘱是医生对患者进行治疗和护理的指导意见,应简明扼要。

4. 签名盖章

医疗机构文书的签名和盖章是文书的一部分,签署人和盖章人应为负责该文书的医务人员。签名应真实、清晰可辨,盖章应规范、完整。

总之,医疗机构文书的准确、规范是保障医疗质量的重要环节。医务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文书写作能力,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文书的书写和整理,确保文书的专业性和可读性。

十、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是为了保障患者在药学门诊就诊时能够得到专业、规范的药学服务。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规范:

1. 专业人员:药学门诊应由具有药学专业背景的药师担任,如药师、药师助理等。

2. 规范流程:药学门诊应遵循规范的接诊流程,包括问诊、病史采集、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

3. 药物评估:药学门诊药师应对患者的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4. 药物咨询:药学门诊药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药物使用情况等,为患者提供专业的药物咨询服务,包括药物用法、用量、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5. 合理用药:药学门诊药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药物特点等,为患者制定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

6. 随访服务:药学门诊药师应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及时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7. 患者教育:药学门诊药师应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安全性。

8. 严格遵守法规:药学门诊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药品管理法规,确保药学服务的合规性。

9. 保密性:药学门诊药师应对患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确保患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10. 持续改进:药学门诊药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提高药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的一些建议,具体的规范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医疗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当地法规和医疗机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