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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冬季取暖最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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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冬季取暖最新办法?

暖气片,农村一些富有家庭冬天多会使用暖气,这种常见的暖气炉子可以用于做饭同时可以将暖气片中的水加热为室内取暖,与城市相比农村的暖气片多为小炉子,而城市则为集中式锅炉供暖。

二、农村废水处理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整治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下面是一些可能的方案:

1.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农村地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生活污水收集起来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采用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多种技术。

2. 建立沼气池:将生活污水和畜禽粪便等有机物质收集到沼气池中进行发酵,产生沼气和有机肥料。沼气可以用于烹饪和取暖,有机肥料可以用于农田施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3. 推广生态厕所:生态厕所是一种环保型厕所,可以将人类粪便和尿液进行分离处理,粪便进行堆肥处理,尿液进行生物处理,既能达到卫生要求,又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4.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卫生意识,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污水产生。

5.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对违规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形成威慑力,推动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污水治理方案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实施。同时,污水治理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2021年3月31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土地流转、转让、继承等行为,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农村三资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益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按规定转移支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县纪委(监委)负责有关部门、镇和村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查处。

镇人民政府是本镇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级财务“双代理”工作。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须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一个账套、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一般账户的开设和数量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组级资金统一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五条 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重点工程项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的预决算报告须报镇备案。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实行网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实现“零现金”支付。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付网上审批实行报账员申请、财务负责人限额审批、镇人民政府审核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竞争性存款制度,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存放。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农业农村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挪作他用;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商业性保险、发放车贴、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严禁党员干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领取误工补贴;严禁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如因抗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用工作餐的,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就餐标准,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40元。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合同、变更、审价、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依照《于城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租赁集体房屋类最低限价每年100元/平方米,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或需要调整、转让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五、昆明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农村社会救助办法

农村社会救助办法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这些办法旨在帮助那些生活困难、无法自给自足的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居住、饮食、医疗和教育保障。

农村社会救助办法的意义

农村社会救助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推动农村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农村社会救助办法能够帮助解决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的问题,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在农村地区,由于产业结构转型和就业机会不足,许多农民无法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农村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可以提供生活补贴、住房救助、医疗保障等福利,帮助农村居民渡过难关。

其次,农村社会救助办法有助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可以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医疗服务,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健康状况。这将进一步促进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和进步。

此外,农村社会救助办法还能够促进农村居民的自我发展,帮助他们摆脱贫困,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农村居民可以获得技能和工作经验,增加收入来源,改善生活状况,最终摆脱贫困。

农村社会救助办法的主要内容

农村社会救助办法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生活保障: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补贴、临时救助金等形式的经济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基本维持生活。
  • 住房救助:为无住房或严重危房的农村居民提供住房补贴或改善住房条件的帮助。
  • 医疗保障:为贫困农村居民提供医疗救助、医疗补助等保障措施,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 教育保障:为贫困农村家庭的儿童提供教育资助和优惠政策,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 技能培训和就业:为贫困农村居民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收入来源。

农村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与挑战

农村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面临一些具体的挑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克服。

首先,农村社会救助办法需要充足的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需要政府加大财力投入,增加社会救助资金的规模,并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其次,农村社会救助办法需要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救助措施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农村社会救助办法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意识和知识水平,让他们了解并正确使用救助政策,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最后,农村社会救助办法要与其他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形成农村发展的整体合力。通过综合施策,打破贫困链条,促进农村地区的全面发展。

总结

农村社会救助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状况、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改善社会福利水平、促进自我发展,农村居民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做出贡献。

七、农村厨房废水处理方式?

1. 沉淀池法:将厨房废水通过沉淀池进行沉淀和分离,去除其中的悬浮物和沉淀物,然后将水体排放或进一步处理。

2. 植物净化法:将厨房废水通过人工湿地或植物池等装置进行处理,利用水生植物、微生物和土壤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作用,去除其中的有机物质和营养物质。

3. 生物滤池法:将厨房废水通过生物滤池进行处理,利用好氧和厌氧微生物的作用,分解有机物质,去除其中的污染物和营养物质。

4. 活性炭吸附法:将厨房废水通过活性炭进行吸附,去除其中的有机物质和异色物质。

5. 光催化氧化法:将厨房废水通过光催化氧化装置进行处理,利用紫外线和半导体催化剂的作用,将其中的有机物质和微生物进行氧化分解。

6. 化学沉淀法:将厨房废水通过添加化学药

八、大亚湾核电站废水处理办法?

大亚湾和秦山核电排入海中的是二回路冷却水,本身是不接触任何一回路的放射性物质的,和日本冷却堆芯的核废水根本是两码事。

秦山核电和大亚湾核电的一回路废水都会经过严格的处理,浓缩,固化存放

九、核废水处理中国有什么办法?

一般是离子交换,化学反应,沉淀,罐装,深埋!

十、农村宅基地怎么处理最新办法?

宅基地作为农民住房的基础保障,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部分,农民对宅基地的重视程度可想而知。毫不夸张的说,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前提条件,没有了宅基地,农民将无处安身。

随着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调整以及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农村宅基地在8类情况下不仅不能进行确权,还可能会被收回!

1、荒弃的宅基地

随着城乡一体化以及城里就业机会增加,不少农村人全家搬到城里,造成宅基地荒弃和浪费。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以对废弃宅基地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

2、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宅基地

宅基地交易买卖只可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给予确权登记,同时面临被收回的问题。

3、一户多宅

一户一宅是最基本的宅基地政策,一户多宅仅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

4、面积超标

宅基地面积超标时,仅能对合理使用面积进行确权。多出的面积在翻盖或重建房屋时,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

5、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

非新划分宅基地或原有合法宅基地,均属于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此类宅基地一律不予以确权,且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肯定会被收回。

6、城市户口通过继承的宅基地

城市户口对宅基地并无继承权,不过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却可继承。在房屋不可翻盖、重建的条件下等房屋自然消失,村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收回。

7、五保户遗留宅基地

对村中五保户遗留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

8、政府征地

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及宅基地进行修路、修建建筑或其他用途时,通过与农民进行协商赔偿后可对宅基地进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