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铁回收再利用?
废铁回收,主要有这几种用途:
在废铁中重新提取原料;
减少污染,节约能耗,更好的保护生存环境,;
可以重新加工形成再生资源,比如可以做成曲别针等。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件?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快捷、便民的回收服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三、再生资源回收含废铁物质吗?
是的。废钢铁也属于可再生资源。一般大型的国企废钢铁比较多。通过再生资源企业回收之后,再销量到炼钢厂,由炼钢厂经过回炉等工艺流程,生产出符合社会需要的钢铁。再通过下游产业链生产出社会需要的各样具体产品。不仅节约了矿产资源,还具有资源循环利用的优势。
四、废铁回收有什么利用价值?
铁矿开采危害:
- 成本高
- 容易矿难
- 环境污染
提炼铁缺点:
- 需要加入配料,成本也高,需要设备
- 耗电量,环境污染等
废铁回收的优势就在于,不需要开采,直接废铁回收融化去杂就可以生成铁了,而且铁的再生利用对它的性能变化不大,不像再生塑料一样会有一定的使用限制
所以废铁回收从成本、污染、安全度、流程、设备需求等方面,极有价值。再加上国家铁矿资源不足,依赖国外进口,如果本国的废铁能实现回收再利用,也能有效的缓解进口需求
五、回收废铁和纸板瓶子怎么利用?
废铁可以再制成铁器,纸板瓶子也可以再制成新的容器。
六、再生资源资源回收利用指导意见?
建议把可以再生资源资源回收时也进行分类,把再生资源资源的回收价值进行分类
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07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税收优惠吗?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税收优惠: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3、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4、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
5、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九、废铁回收利用:什么是统废?
废铁回收利用
废铁是一种重要的再生资源,通过回收利用,可以减少资源浪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废铁回收利用一直备受关注,其中统废作为其中的一个概念也备受关注。
什么是统废?
统废是指回收再利用废铁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将各种废旧钢铁材料进行混合收集后进行回炉冶炼,包括废钢、废钢切屑、废钎焊条、废钢丝绳、废钢材、废轧钢辊、废铸造物等,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统废的优势
统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资源综合利用:通过统一收集各种废旧钢铁材料,实现资源的最大化综合利用。
- 降低生产成本:采用统废方式回收,可以减少废钢分类处理的成本,降低生产成本。
- 环保节能:通过统废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废钢产生的环境污染,同时减少能源消耗,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
统废的应用
统废在钢铁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通过统一回收废铁进行再利用,可以生产出高质量的再生钢材,广泛应用于建筑、制造、交通运输等领域,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通过本篇文章的了解,相信大家对废铁回收利用以及统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废铁回收利用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物,更是一种对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责任和义务。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十、废铁屑打包机:废铁回收利用的最佳设备
废铁屑打包机的作用
废铁屑打包机是一种专门用于处理废旧金属的设备,主要作用是将散乱的废铁屑进行打包压缩,以便于储存和运输。废铁屑打包机在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废铁屑打包机的工作原理
废铁屑打包机通过液压系统,对散乱的废铁屑进行压缩打包。首先,将废铁屑投放至打包机的进料口,然后机器启动,压制废铁屑直至达到一定的密度,最终形成紧凑的金属块。
废铁屑打包机的优势
废铁屑打包机的优势主要有:
- 高效节能:采用液压系统,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废铁屑的打包过程,同时节约能源。
- 节省空间:打包后的废铁屑体积小,便于存储和运输,节省了场地和物流成本。
- 环保:废铁屑打包机可以有效减少废旧金属的占地面积,有利于环境保护。
- 提高废铁屑的回收价值:打包后的废铁屑更易于运输和加工,可以提高回收价值。
废铁屑打包机的适用范围
废铁屑打包机适用于各类废旧金属的回收处理,包括废旧汽车金属、废旧家电金属、废旧建筑金属等。在废金属回收利用行业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废铁屑打包机的市场前景
随着社会对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视,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废铁屑打包机作为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的关键设备,其市场需求逐渐扩大。各类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对废铁屑打包机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市场前景广阔。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您能更好地了解废铁屑打包机在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在环保产业中的广阔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