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即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针对条例公布以来最受关注的"不分类不收运",记者今天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获悉,相关细则《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为《操作规程》)今天正式公布,并计划在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率先试点运行。
操作规程中明确了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判定: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中明显混有其它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