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广州垃圾分类容器的颜色?
红色: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绿色: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蓝色: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黑色: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二、北京市垃圾分类驿站设置标准?
答:所谓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就是误时投放点,支持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等全品类垃圾的全时投放。分类驿站有专人值守,方便居民了解垃圾分类知识,提高正确投放率。对于有价值的可回收物,可以在分类驿站进行有偿回收,或由驿站服务人员上门回收。
按照要求,生活垃圾分类驿站要不少于6平方米,具备LOGO、标牌(门头)和公示牌等。此外还要具备4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暂存、称重计量、信息统计等功能。在公示时间内(如7时至20时)有专人值守,公示可回收物回收价格、垃圾分类积分规则或环保金兑换标准,公示可回收物上门回收相关信息。
三、北京市垃圾分类驿站设置标准?
一、分类驿站
功能:主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设置四品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同时兼具宣传引导、积分兑换等功能,为居民提供垃圾分类面对面服务指导、监督。
规模:根据小区用地条件,因地制宜设置6—30平方米的房间,新建时应统筹规划设置。
标志系统布置:LOGO 和标牌(门头)可组合设置,也可分开设置。LOGO 宜设置在左侧。
开放时间:各小区根据人员情况合理安排有专人值守。
二、固定桶站
功能:固定桶站可根据各品类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数量。主要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设置四品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分时设置、有人值守,居民按时投放厨余垃圾。
规模:每150~200户居民宜设置1处固定桶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不要占用行车道路;考虑便民性,可选择智能式、脚踏式、拉环式开盖装置;桶站场地应平整、硬化;保持桶站及周边干净整洁。
配套设施:“四有”即有宣传栏、有公示牌、有防雨棚、有垃圾分类标志LOGO;“三选配”即监控设备、语音设备、洗手装置。
三、投放收集点应统一标识和公示牌
(一)标识LOGO
1.LOGO 由图形和文字组成,通常整体使用,图形部分可单独使用。
2.LOGO 的颜色应按规定的色号使用。
3.LOGO 在使用时应整体等比例缩放。
4.LOGO 在垃圾分类设施上使用时,应设置在醒目适宜位置。
(二)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
1.居住小区、街巷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应设置在小区和街巷出入口、行人主要通道、公共活动场所等醒目位置。
2.公示牌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公示牌名称,名称为“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
(2)各品类生活垃圾投放点指示图。
(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4)管理区域内各品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6)区城市管理委监督电话。
(三)投放点公示牌
1.各品类生活垃圾的投放点均应设置公示牌。
2.公示牌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公示牌名称:
(2)投放生活垃圾品类及投放点服务时间。
(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电话。
四、北京市垃圾分类标志标识标准?
黑色垃圾桶放其它垃圾,蓝色桶放可回收垃圾,绿色桶放残食垃圾,红色桶放有毒有害垃圾。
五、北京市垃圾分类四率指什么?
北京市垃圾分类四分类是指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六、北京市垃圾分类归哪个部门管理?
垃圾分类属于政府的环保部门在管理。对于垃圾分类,政府政策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树立垃圾分类的观念。
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使消费者树立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阐明垃圾对社会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呼吁消费者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同时教会消费者垃圾分类的知识,使消费者进行垃圾分类逐渐成为自觉和习惯性行为。
二、改造或增设垃圾分类回收的设施。
可将一个垃圾桶分割成几个隔段或建立几个独立的分类垃圾桶。垃圾分类应逐步细化。垃圾分类搞得越细越精,越有利于回收利用。可以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别回收玻璃、纸、塑料和金属类包装垃圾、植物垃圾、生活垃圾、电池灯泡等特殊的垃圾。
垃圾桶上必须注明回收的类别和简要使用说明,指导消费者使用。垃圾桶也可以成为企业广告的载体,企业可以承担制作费用。
社区回收站可由社区物业或居委会负责管理,建立现代社区的垃圾经营和回收服务功能,使垃圾回收成为其创收的途径,贴补消费者卫生保洁费用的不足。政府可实行减免经营税的倾斜政策,来调动社区的管理积极性。新建小区更是要合理规划垃圾回收站,逐渐成为审批和验收的必备条件,强化新型社区的综合功能。
三、改善垃圾储运形式。
对一些体积大的垃圾,应该压缩后进行储运。尤应注意的是,要对环卫局的垃圾回收车进行分隔式的改造,分类装载垃圾。充分发挥原有垃圾回收渠道的作用,将可再生利用的垃圾转卖到企业。
另外,建立垃圾下游产业的专门回收队伍,由厂家直接回收,实现多渠道回收,引入价格和服务的竞争机制,以此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垃圾的回收率。
七、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的重要性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垃圾管理成为了各大城市都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中国,尤其是在像北京这样庞大的城市,如何高效地进行垃圾分类管理成了一项紧迫的任务。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提高垃圾分类水平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水平。通过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垃圾分类意识得以普及,让居民了解垃圾分类的重要性。部门还会组织培训班和知识讲座,向居民提供更多专业的垃圾分类知识,并解答他们的疑惑。
除了教育宣传之外,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例如,制定了强制性的垃圾分类规定,并强化了对垃圾分类不达标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样一来,居民会更加重视垃圾分类,积极参与其中。
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还负责建设垃圾处理设施,以有效地处理城市产生的垃圾。这些设施包括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通过建设和维护这些设施,可以实现对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其中,垃圾中转站是垃圾分类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们起到了连接居民和处理设施之间的桥梁作用。居民将垃圾送到中转站,然后由中转站将垃圾分门别类地转运到相应的处理设施。这样一来,不仅提高了垃圾分类的效率,还减少了垃圾的运输成本和对环境的污染。
推进绿色发展理念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积极推进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他们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推动垃圾分类的技术创新和资源化利用。此外,他们还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动绿色环境保护行动。
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还涉及到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例如,引入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和生物降解技术,以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通过这些举措,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为全市居民提供了更加环保、高效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服务。
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的未来展望
未来,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与社区和居民的互动。他们将组织更多的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同时,他们还将加大对垃圾分类不达标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以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还将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他们将引进更多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提高设施的处理能力和环境保护水平。通过不断创新和改造,他们将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垃圾分类服务。
总之,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在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教育宣传、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和推进绿色发展理念,他们为北京市居民提供了更加环保、高效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服务。未来,他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八、什么是垃圾分类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九、北京市垃圾分类撤桶并站要求?
我的回答是,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提出了“撤桶并站”的要求,也就是将小区内所有的垃圾桶逐步进行合并,然后统一放置到垃圾桶站。一方面减少了在垃圾桶上的投入,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集中管理,便于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对于垃圾分类工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相关标准及要求,爱分类生活垃圾分类驿站真正实现了一站多功能,一人多职责,已经在多个小区落地并投入使用,积极助力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
北京出台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其中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有处理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