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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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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行政处罚办法?

一、禁止性行政处罚:

1.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依法禁止其继续实施;

2.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禁止性行政处罚。

二、没收性行政处罚:

1. 对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整体或部分;

2.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性行政处罚。

二、环保行政处罚如何撤销?

1. 环保行政处罚可以被撤销。2. 环保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原因可能是处罚决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事实不清等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行为。3.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被错误地处罚了,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确凿,那么环保行政处罚就有可能被撤销。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三、环保验收规定?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进行验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

四、环保巡查规定?

巡查过程中,对于具备环评手续但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求其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允许复产;对于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我们还将进一步组织执法行动,对环保污染企业采取“两断三清”举措(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

五、联合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我市行政联合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进行的联合行动。

第三条联合执法应遵循依法办事,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可以是长期性的,也可以是阶段性或临时性的。

  长期性的联合执法必须有统一的组织,阶段性或临时性的联合执法必须明确负责组织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组织联合执法,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长期性、阶段性的联合执法,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联合执法应当在有管辖权的地域内进行。不同级别的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联合执法,以最下一级部门管辖的地域范围为联合执法的范围。

第七条联合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时,应严格执行级别管辖和处罚权限的规定。

第八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指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熟悉本部门业务,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派出的人员不适合参加联合执法的,派出部门应予调换。

第九条联合执法中的现场处罚,应由有权处罚的部门派出的专职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联合执法中有权处罚的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在场时,其他部门的执法人员可采取临时措施,并交由有权处罚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联合执法中的现场处罚,适用各处罚部门的简易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的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按规定渠道上缴财政,罚没物品由执罚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参加联合执法的人员在联合执法中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由派出该人员的部门承担。

  联合执法中发生的复议和行政诉讼,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长期性联合执法所需的经费,分别纳入市和区、县的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所需车辆和用房,由组织联合执法的部门解决。阶段性、临时性的联合执法所需经费、车辆和用房,由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执法,不得因参加联合执法而放松本部门的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联合执法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参加部门,应当对参加联合执法的人员严格管理,加强对他们的政治和法纪、政策教育,联合执法结束时应对他们作出鉴定。

第十六条联合执法的组织管理部门应当向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通报其派出人员的工作、学习情况。参加联合执法的人员发生违纪问题的,由其派出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指派或批准组织联合执法的人民政府负责对联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拒绝、阻碍联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公然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环保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吗?

环保处罚属于行政处罚。

有下列的:

一、环境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种

  (一)申诫罚

  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违法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予以训诫、谴责,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犯的行政处罚。申诫罚的罚则有警告、通报批评等。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但是它们也有区别:通报批评造成的影响比警告大,它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警告则只是直接下达给被处罚人;警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而通报批评往往单独使用。

  (二)财产罚

  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剥夺违反环境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的某种物质利益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罚则很多,环境行政主体运用的罚则主要是罚款。

  罚款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财产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可以规定罚款这一罚则、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实施罚款处罚的行政主体。但是,规章只能规定小数额的罚款处罚;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规范对财产罚已经作出了规定时,除有授权外,效力等级较低的行政法规范只能就此作出执行性规定,而不能加以扩大、缩小或改变为其他处罚。

  (三)行为罚

  行为罚是指环境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它是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可责令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的一种行为罚的方式。实施这种行政处罚的特定主体为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果环境行政相对人有建设项目,但是没有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者虽然进行了建设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就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不管这类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后果。

  (3)责令停业或关闭。它是指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令其不得继续生产或经营的一种环境行政处罚方式。责令停业或关闭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环境行政处罚方式,它意味着被处罚的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从业资格的不复存在,不能再从事原先的生产经营项目。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主体是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其实施的对象是经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

  (4)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国海域航行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船舶,有权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行政相对人对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5)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和责令赔偿国家损失。这两种处罚方式是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处罚方式,它们被具体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海洋污染损害而使环境质量下降的单位,可以强制其支付恢复环境质量的费用。如果受害者无力从事恢复环境质量的工作,可以支付费用给他人从事此项恢复工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损失的船舶可以强制赔偿国家损失。

  二、环境行政处罚主要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注意的是,这些行政主体只能实施环境法律规范规定的属于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则主体不合法,属违法行政。若拥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规定,授权或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则这些被授权的组织或被委托的组织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否则其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行为而导致污染、破坏环境或破坏了正常环境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也只有环境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或可以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无明文不处罚。

  三、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其实施会直接导致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剥夺或侵犯,因此,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两类

  (1)环境实体法依据。环境实体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管理相对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违反了这些实体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时,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这些实体法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

  (2)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法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根据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这些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破坏环境是可耻的行为,不仅仅道德上不能容忍,法律上也是明文禁止的。

七、环保行政处罚文书范本-如何制定行政处罚文书

环保行政处罚文书范本-如何制定行政处罚文书

环保行政处罚是保护环境、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环保行政处罚文书作为行政处罚的正式记录指南,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时,必须严谨、合法、有效。本文将引导您了解环保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并提供一个环保行政处罚文书的范本,以帮助您更好地制定行政处罚文书。

了解环保行政处罚

环保行政处罚是指环保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环保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环保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环境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行政处罚文书的重要性

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具有证明事实、确定责任、规范行为等多重功能。行政处罚文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合格的行政处罚文书应包含必备的要素,明确违法事实、责任人员和相关的处罚措施等。

环保行政处罚文书的制定

制定环保行政处罚文书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环保行政处罚文书一般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理由、行政处罚措施、处罚决定等要素。制定环保行政处罚文书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谨地记录事实,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环保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以下是一个环保行政处罚文书的范本,供参考:

  • 文书名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书编号:[年份] 环保[字] 第[XXX]号
  • 当事人信息:
    • 名称:xxx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 地址:xxxx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描述违法事实及事实依据
    • 列举相关证据,如违法记录、调查报告等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XXX条第XXX款
  • 行政处罚理由:依据环境保护法第XXX条第XXX款的规定,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应予以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XXXX元,并责令整改
  • 处罚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XXXX

注意:上述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结束语

感谢您阅读本文介绍的环保行政处罚文书范本和制定行政处罚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掌握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文书制定方法,您将能更好地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维护公众的利益。如果您对环保行政处罚文书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

八、农村养牛环保规定?

要有配套的环保除污染设施设备,我国有关的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畜禽的排泄物和废水有专门的处理,排放要达到相关的标准。

九、企业环保处罚规定?

环保罚款标准,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主要是以下六点:

一、停建罚款;

二、查封扣押;

三、按日计罚;

四、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

五、行政拘留;

六、刑事责任。

十、环保立案处罚规定?

1 是指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记录的规定。2 因为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只有规范环境保护行为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环保立案处罚的力度可以强化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同时也可以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3 的实施需要与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形成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人才培训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的顺利实施。